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233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2-15 16:17
當事人:楊暢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居民身份證
住所:湖南省**縣***鎮**村**村民組***號
公民身份號碼:43092319*********5
2025年6月5日,本局執法人員對湖南**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特種設備及特種設備人員證件進行檢查,發現湖南**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員工楊暢所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種類: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項目代號A)存在異常,本局執法人員通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政務服務平臺查詢,發現當事人名下未持有上述證件。經報請局領導批準同意,對在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并于2025年10月13日調查終結。
2025年6月5日,本局執法人員對湖南**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特種設備及特種設備人員證件進行檢查,湖南**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叉車作業人員楊暢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種類: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項目代號A)第二頁姓名:楊暢、發證機關: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貼有楊暢1寸白底證件照,照片上蓋有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作業人員專用章鋼印;第3頁考試合格作業項目(取證),項目代號A,有效期自2021年O7月至2025年07月,發證機關蓋有紅色圓形印章,內容為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作業人員專用,本局執法人員通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政務服務平臺查詢,發現當事人名下未持有上述證件,當事人使用上述偽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種類: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項目代號A)至2025年6月5日本局執法人員檢查時止。
本局執法人員在湖南省政務平臺對當事人名下其他特種設備證件進行查詢,發現當事人名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種類:叉車、項目代號N),在有效期內。
2025年6月6日,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本局送達《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湖南**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員工楊暢涉嫌買假用假資格證書的交辦函》(潭市監特設函〔2025〕4號)。要求本局對當事人上述行為予以調查處理,并向公安機關移交線索。
當事人于2021年7月5日從劉*(身份證號碼:43092319*********5)處花費1200元購入其所使用的上述偽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種類: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項目代號A),并于當事人供職的湖南**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處使用,當事人在使用偽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種類: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項目代號A)期間未擔任相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未因偽造的證件獲利。
2025年7月4日,湖南**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向本局提交《整改報告》,對生產經營進行全面整改排查,對員工持有證件進行全面核查臺賬化管理、對安全生產進行全面排查,組織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學習,對當事人楊暢進行嚴肅問責,全廠通報批評記過一次。
2025年9月19日,本局向湘潭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送達劉*向當事人倒賣《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種類: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項目代號A)的線索移送函(潭縣市監線移〔2025〕10-1號),2025年9月26日,湘潭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向本局回復《關于線索移送的回復函》,告知本局“楊暢、劉*買賣偽造的國家證件的違法行為至發現已長達四年有余,遠超六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我單位無法對楊暢、劉*進行處罰,無法受理該案,故請貴單位自行依法處理該案”。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種類: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項目代號A)原件、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使用偽造的證件的基本情況。
3.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種類:叉車、項目代號N)復印件、勞務合同各1份,證明當事人,證明當事人作為叉車作業人員合法持證上崗的事實。
4.湖南**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提交的《整改報告》,證明湖南**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對生產經營進行全面整改排查,并對當事人楊暢進行嚴肅問責的情況。
5.本局執法人員對湖南**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所作的《現場筆錄》1份,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種類: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項目代號A)的情況。
6.本局執法人員對湖南**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悅來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未擔任相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未因偽造的證件獲利的情況。
7.劉*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及對劉*進行詢問的筆錄兩份,證明劉*的基本情況及其向當事人售賣偽造的證件的情況。
8.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本局送達《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湖南**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員工楊暢涉嫌買假用假資格證書的交辦函》(潭市監特設函〔2025〕4號)
9.湖南**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向本局遞交的《整改報告》,證明湖南**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進行整改排查,對當事人進行處罰的情況。
10.本局向湘潭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送達的線索移送函(潭縣市監線移〔2025〕10-1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湘潭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向本局回復《關于線索移送的回復函》一份,證明對劉*及當事人買賣偽造國家證件的違法行為不再進行處罰的情況。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5年11月28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11月2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239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依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印制、偽造、涂改、倒賣、出租或者出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之規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于《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使用非法印制、偽造《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行為。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未利用上述行為獲取利益,當事人在本案調查過程中能積極配合調查、積極整改、積極提供證據線索但違法時間較長,行為存在主觀錯誤,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四條:“市場監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原則、過罰相當原則、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綜合裁量。”之規定,本局認為可以對當事人非法使用偽造《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行為給予一般處罰。
依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非法使用非法印制、偽造《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處罰款650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借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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