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217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2-08 10:49
當事人:湘潭縣射埠鎮匯佳生活超市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G
經營場所:湘潭縣**鎮**村**組
經營者:吳**
居民身份證號碼:36220219*********3
2025年8月14日,本局執法人員收到投訴人投訴舉報稱其于當事人經營場所內購買了1瓶超過使用期限的蒂花之秀補水保濕啫喱水(生產企業: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產地:廣東;產品標準號:GB/T2873;生產許可證號:粵妝20160148;限期使用日期:20250505),2025年8月14日本局執法人員前往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核查時未發現該批次蒂花之秀補水保濕啫喱水。
經查:上述化妝品是由當事人2024年3月6日從隆力奇經貿有限公司購進的,共購進了10瓶,購進價為23.8元/瓶,銷售價為25.8元/瓶,截至至今共售出10瓶,上述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查實共計1瓶,故貨值為25.8元。
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8月14日下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文書編號:(潭縣)市監強制〔2025〕25-35號)要求當事人限期提供購進該批次化妝品的進貨票據、進貨臺賬、供貨商資質以及銷售臺賬,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供了該批次化妝品的進貨票據、進貨臺賬、供貨商資質,因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提供銷售臺賬,除投訴人購買的1瓶外其余違法所得無法計算,故違法所得為2元。
2025年8月14日,當事人對上述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進行召回,實際未能召回。
截至2025年11月10日本局未收到使用上述化妝品造成危害的報告,也未收到相關的舉報和投訴。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經營者徐**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的基本情況。
2.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8月14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的《現場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事實。
3.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9月18日對經營者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本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核查時未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擺放有該批次的蒂花之秀補水保濕啫喱水。
4.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文書編號:潭縣市監限提〔2025〕25-35號)及送達回證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5.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時拍攝的圖片2張,證明執法人員檢查時的基本情況。
6.當事人向本局執法人員提供的長沙酷弘貿易有限公司《營業執照》、送貨單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供貨商資質、購進渠道和數量、價格。
7.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的召回照片1張,證明當事人對上述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進行召回的事實。
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本局已將上述證據交由當事人發表意見,當事人未提出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11月24日向當事人送達湘潭縣市監罰告〔2025〕228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視為放棄此權利。
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化妝品標簽標示的要求貯存、運輸化妝品,定期檢查并及時處理變質或者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之規定,屬于《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所指的“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違法行為。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經營的化妝品貨值較小且積極配合本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主動對上述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進行召回。對于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行為,參照《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條第(二)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三章第一節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二、違法行為:5.化妝品經營者擅自配制化妝品,或者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減輕情形:裁量可考慮因素:零售、使用環節化妝品貨值金額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輕微的。”之規定,可以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以及《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和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10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化妝品經營者擅自配制化妝品,或者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處罰款3000元;
2.沒收違法所得2元。
以上罰沒款共計3002元。
當事人應當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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