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32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3-31 09:08
當事人:趙龍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居民身份證
公民身份號碼:43032119*********7
住址:湘潭縣**橋**村**組
聯系地址:湘潭縣***鎮***城*棟*單元***
聯系電話:198*******8
當事人:胡美珍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居民身份證
公民身份號碼:43102420*********9
聯系地址:湘潭縣***鎮***城*棟*單元***
2025年1月7日,本局接到湘潭縣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稱在辦理當事人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案中發現其為他人虛假宣傳的行為,應當由本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并將相關證據材料一并移送本局辦理。1月16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以及初查,情況屬實。1月20日,經報請局領導批準同意,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立案后,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并收集了相關證據。期間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兩名當事人系男女朋友關系,2022年開始兩人通過在“抖音”平臺拍攝并發布探店視頻賺錢,為提高視頻的影響力,兩名當事人在名為“窺*”( http://k**x.top/k**xing/index)的刷量(增加點贊、轉發、評論)網站購買“點贊套餐”(支付價款后使自己的視頻獲得相應數量的點贊、轉發、評論數)增加自己視頻的曝光度及影響力。隨著其業務的熟悉,兩名當事人成為“窺*”網站的代理,為他人在“抖音”平臺上發布的視頻虛假增長點贊、轉發、評論量,并從中賺取差價獲利。2023年1月,當事人開始通過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方式發布增加視頻點贊量的廣告,讓客戶在當事人搭建的“小*交流”(api.q**n.fun)網站進行下單,下單之后“小*交流”網站就會將數據推送至 “窺*”網站,隨即“窺*”扣除當事人賬戶里相應資金,并完成相應訂單。2023年9月5日,兩名當事人被公安機關抓獲,并立案偵查;2024年8月28日,公安機關向湘潭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24年12月18日,湘潭縣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作出不起訴決定。
另查明,2023年1月至9月期間,根據公安機關的偵查證據表明,當事人在2023年1月1日至9月4日期間通過支付寶收款碼的方式收取客戶費用3798066.90元,扣除向其上線代理支付的推廣、設備費用后,當事人從中非法獲利101322.09元,本局將該獲利金額認定為當事人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 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拍攝的照片4張,證明當事人在本局執法人員檢查時已經停止經營的事實;
3.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組織虛假交易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的商業宣傳的事實;
4. 湘潭縣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潭縣檢邢意〔2025〕01) ,證明當事人的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根據相關規定,應當由本局予以行政處理的事實;
5. 湘潭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潭縣檢邢不訴〔2024〕198),證明當事人成為“窺*”網站的下線,接受他人增加視頻評論、轉發、點贊量訂單,從中賺取差價獲利的事實;
6. 湘潭縣公安局《起訴意見書》(潭公(云)訴字〔2024〕0424號),證明當事人組織虛假交易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的商業宣傳的事實;
7. 本局從湘潭縣人民檢察院調取的《刑事案卷》2卷共642頁,證明當事人搭建“小*交流”網站并接受客戶的訂單,將客戶視頻評論、轉發、點贊量進行虛假宣傳從中賺取差價進行牟利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5年2月25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3月20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罰告字〔2025〕33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申請舉行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幫助他人在“抖音”平臺有償虛增點贊、轉發以及評論數量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所指的“通過組織虛假交易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本案中,鑒于當事人違法時間較短、其幫助運營的賬號單個視頻播放量以及點贊評論量未超1000次,影響力和影響范圍較小,對市場秩序的擾亂程度較輕,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案發后,當事人及時停止了違法行為,且積極配合公安機關以及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退還贓款,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與此同時,當事人對違法行為認識較為深刻,已達到了教育當事人的目的,基于過罰相當以及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 “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從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以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章第四節第三點“【裁量基準】1.減輕情形:影響力和影響范圍較小,對市場秩序的擾亂程度較輕,對消費者欺騙、誤導較小,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1個月或者瀏覽次數1000次以下或者案涉商品經營額較少,及時改正的。裁量幅度: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少于20萬元的罰款。”中裁量基準,結合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綜合考量本案的事實情節,可以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從事不正當競爭,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 沒收違法所得101322.9元;
2. 處罰款9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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