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4〕7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4-06-07 09:55
當事人:湘潭縣河口鎮古塘橋石灣加油站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MA*******6
住所:湘潭縣**鎮**村**組
投資人:劉*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7
聯系電話:137*******9
聯系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區**路***號附**號
2023年9月14日,接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交辦通知書(潭市監交辦〔2023〕6-03號)稱:湘潭縣河口鎮古塘橋石灣加油站銷售的0號車用柴油抽查不合格。當事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經報請局分管領導批準,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調查,2024年3月24日調查終結。
2023年8月3日,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湘潭縣河口鎮古塘橋加油站經營的產品進行監督抽檢,名稱:車用柴油;規格型號:0號;抽樣日期2023年08月3日;抽樣數量6L(4L檢樣,2L備樣);抽樣基數19676L;樣品等級國VI;單價7.42元/L。經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驗并出具編號為NO:B2023-02-J110888《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所檢項目中閃點(閉口)結果不符合GB 19147-2016《車用柴油》標準要求,依據HNCCXZ034-2023《2023年湖南省車用柴油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2023年9月14日,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檢驗結果告知書潭市監檢結告〔2023〕6-0913-4號、《檢驗報告》(編號:NO:B2023-02-J110888)現場送達給當事人并告知其復檢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復檢,對檢驗結果無異議。
經調查:2023年7月11日,當事人從中石化湖南湘潭石油分公司購進0#車用柴油數量:30噸(35550升),購進單價:6371.6813333元/噸,貨值金額216000元,稅額24849.56元,折算后單價為5.436元/升。2023年8月3日至2023年8月25日當事人以平均單價7.545元/升將該批次0#車用柴油除抽檢6L外,所余下的19670L全部銷售完畢。2023年9月14日當事人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立即發布召回公告,因車用柴油為易消耗品,且消費者流動性大,至當事人發布公告之日已消耗完畢,無法召回。上述涉案產品銷售貨值金額148364.88元,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第四條規定“違法銷售商品的違法所得按違法銷售商品的銷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購價款計算”的規定,當事人違法所得為41471.38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提供《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主體資質;
2.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移交《檢驗結果告知書》潭市監檢結告(2023)6-0913-4號、《檢驗報告》(No:B2023-J110888)、《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檢驗結果合法有效及文書送達的事實;
3.對當事人經營現場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現場照片4張,證明當事人銷售現場加油機擺放及員工作業的事實;
4.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油品抽檢及購進、銷售檢驗不合格的0#車用柴油的事實;
5.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出具《資質認定證書》2份,證明檢驗機構的主體資格。
6.當事人提供《本班報表》30張,證明當事人不合格批次0#車用柴油銷售完畢的事實;
7.當事人提供6.7.8月成品油入庫憑證《中化石油湖南有限公司發貨作業單》、《賬戶交易明細》,《湖南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庫單》14張,證明當事人購進成品油的事實;
8.當事人提供《召回公告》圖片3張;《整改報告》1張證明當事人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采取的措施的事實;
9.當事人提供9月成品油入庫憑證《中化石油湖南有限公司發貨作業單》、《賬戶交易明細》,《湖南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庫單》5張,證明當事人購進檢驗合格的0#車用柴油的事實;
10.當事人提供2023年10月24日《檢驗報告》,編號4302231001431-Q一份,證明當事人抽檢批次后購進成品油經檢驗合格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3年5月9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2024年5月17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罰告﹝2024﹞6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向當事人告知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銷售檢驗不合格的0#車用柴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所指的“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當事人認識態度較好,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接到不合格報告單后,對涉案產品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并對現銷售的0#車用柴油進行送檢,檢驗結論符合GB19147-2016《車用柴油》要求。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給予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是,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同下)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罰款 10000元;
2.沒收違法所得41471.38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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