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3〕170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3-09-20 16:08
當事人: 湘潭縣林峰加油站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43H
住所:湘潭縣***鎮***村***組
投資人:彭**;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X;聯系電話:139*******1;聯系地址:湖南省湘潭縣**鎮***村**村民組***號。
2023年7月12日,本局接中國質量萬里行舉報,稱在我轄區內暗訪發現湘潭縣林峰加油站加油時,該站3號加油槍出油量超過正常范圍允許的最大誤差±3‰。當日,執法人員將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控制3號槍的加油機主板(ZK7-15060327)進行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并將主板送往廣東貝林能源設備有限公司進行鑒定,結果為:上述加油機計量主板U110位置上的芯片與廣東貝林能源設備有限公司原出廠狀態不一致。7月24日,經報請分管領導批準同意,決定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立案后,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并收集了相關書式證據。
經查,當事人于2015年4月從珠海市貝林加油設備有限公司購進4臺稅控燃油加油機,共計8支加油槍,其中92#汽油3支;95#汽油1支;0#柴油4支,自安裝后用于燃油零售。
經查明,2023年4月1日凌晨,當事人向一名不知名上門的技術人員支付3000元現金的勞務費,由該名技術人員將站里控制3號油槍(92#汽油)的主板(ZK7-15060327)程序進行修改,修改后可以把加油量控制在-30‰至+3‰以內,通過修改測試后投入使用至案發時止。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加油槍每日交辦統一表和完稅證明顯示,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7月12日,改動后的主板控制的3號加油槍出油量為7636升,經營額為57030元,按當事人提供的納稅方式進行計算(銷售價-進貨平均價)*銷售數量/1.13*0.13,納稅金額為1045元。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法規司《關于加油站計量作弊案違法所得認定和計算問題的答復意見的函》(質檢法函〔2010〕34號)“違法所得是指違法獲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全部經營額認定為違法所得:(一)當事人故意違法的”的規定,扣除稅費后當事人違法所得為55985元。
2023年7月27日,當事人粘貼《退還公告》,因消費者流動性大,無法確定消費者的信息,目前也無消費者到當事人經營場所要求賠償。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制作現場筆錄1份,現場照片8張,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加油機的位置以及將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控制3號槍的加油機主板(ZK7-15060327)進行拆除并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的事實;
3.授權委托書1份,受委托人孫玉林《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受委托人權限和身份;
4.執法人員對受委托人孫玉林進行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擅自改動加油機主板的時間、過程并繼續使用的事實;
5.鑒定委托書1份,證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控制3號槍的加油機主板(ZK7-15060327)送往廣東貝林能源設備有限公司進行鑒定的事實;
6.鑒定報告1份,證明經營場所內控制3號槍的加油機主板(ZK7-15060327)U110位置上的芯片與公司原出廠狀態不一致的事實;
7.中國質量萬里行提供的視頻、液位儀檢定證書各1份,證明中國質量萬里行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加油時出油量超過正常范圍允許的最大誤差±3‰的事實;
8.當事人提供的湖南增值稅專用發票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燃油的來源和購進的價格的事實;
9.當事人提供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7月12日《每日加班統計表》1份、《完稅證明》1份,證明當事人擅自改動加油機主板后繼續用于銷售以及修改程序后銷售金額和納稅的事實;
10.當事人提供的檢定證書1份;證明當事人站內的加油機檢測時間為2023年3月23日的事實;
11.當事人提供的《退還公告》粘貼相片1張,證明當事人對消費者造成的損失進行了賠償告知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3年7月31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2023年8月28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罰告﹝2023﹞147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向當事人告知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破壞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了《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項“不得使用未經鑒定、超過鑒定周期或者經鑒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破壞計量器具及鉛(簽)封,不得擅自改動、拆裝燃油加油機,不得使用未經批準而改動的燃油加油機,不得弄虛作假。”的規定,構成了第九條第(三)項所指的“破壞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 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在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且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有悔改表現。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可以對當事人給予從輕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以及《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項“加油站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應當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使用未經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破壞計量器具及其鉛(簽)封,擅自改動、拆裝燃油加油機,使用未經批準而改動的燃油加油機,以及弄虛作假、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和偽造數據,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經營行為,并給予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55985元;
2.處罰款600元;
3.沒收加油機主板(ZK7-15060327)1塊。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納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9月7日
- 全部留言
- /
- 評論
- 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