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3〕72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3-06-05 09:09
當事人:湘潭新光燃氣有限公司花石液化氣站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MA*******P
住所:湘潭縣**鎮**村**組
負責人:尹*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20*********7
2022年11月15日,本局接到由湘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移交的舉報材料,群眾舉報當事人存在非法充裝氣瓶行為。2022年11月16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下達執法文書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對涉案設備設施依法封存處理,為進一步查明事實,本局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調查,案件于2023年4月21日調查終結。
2022年10月25日,中共湖南省紀委接到群眾舉報材料,包括舉報信《液化氣供應點“背后的充裝站”》和影像資料,反映當事人存在非法充裝氣瓶行為。2022年10月15日舉報材料由湘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移交到本局。2022年11月16日,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核查檢查,發現:1.當事人站內三個液化石油氣儲罐有余氣。2.充裝臺上擺放73只液化石油氣鋼實瓶,瓶體有“富佳”字樣,懸掛《產品合格證》包含信息:氣瓶型號YSP35.5 制造許可證TS2210M83-2024 充裝介質液化石油氣 公稱容積35.5L 水壓試驗壓力3.2Mpa 氣密性試驗壓力2.1Mpa。3.充裝臺充裝秤充裝槍已拆除。4.儲罐與充裝設備連接的總截止閥已關閉。
上述73只液化石油氣鋼瓶實瓶,有17只系當事人于2022年10月11日充裝的、9只2022年10月23日充裝的。當事人進行上述氣瓶充裝行為時并未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資格。執法人當場下達執法文書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并對上述26只未經許可擅自充裝的液化石油氣瓶、2臺電子灌裝秤、4支充裝槍、壓力管道總截止閥進行查封。
2023年3月28日,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在其“氣體管理系統”發現9條充裝開票歷史記錄,2022年11月10日充裝12kg的1瓶,2022年11月12日充裝12kg的6瓶、5kg的2瓶,查實系當事人進行開票系統調試進行充裝的,未對外銷售已做殘液回收。
經查,當事人2021年8月1日取得《湘潭縣液化石油氣銷售定點證》經營范圍銷售瓶裝液化石油氣,有效期2021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2022年11月16日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氣瓶充裝許可證》,編號:TS424342C123-2026,單位名稱:湘潭新光燃氣有限公司花石液化氣站,住所充裝地址湘潭縣花石鎮新加村桐車組,取得焊接氣瓶液化石油氣的氣瓶充裝資質,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5日,發證日期2022年11月16日。
另查明,當事人3個液化石油氣儲罐已辦理使用登記,罐體及其附屬安全閥、壓力表均在檢驗和校驗有效期內;2022年5月1日辦理了7764只液化石油氣鋼瓶使用登記。
2022年11月20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殘液回收報告,申請將上述充裝的26只氣瓶的液化石油氣進行殘液回收,消除安全隱患。2022年11月30日,經核實,當事人已將上述查封的瓶裝液化石油氣進行安全回收,消除了安全隱患。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提供《營業執照》《湘潭縣液化石油氣銷售定點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授權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基本情況及授權委托的事實和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2.當事人提供《液化石油氣瓶充裝檢查與記錄表》復印件,證明當事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事實。
3.當事人提供《液化石油氣鋼瓶合格證》、《湖南富佳鋼瓶制造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氣鋼瓶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特種設備制造監督檢驗證書(氣瓶)》、《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復印件,證明當事人充裝的氣瓶基本情況及已辦理使用登記的事實。
4.當事人提供的《氣瓶充裝許可鑒定評審工作備忘錄》復印件,證明當事人2022年11月6日前尚未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的事實。
5.對當事人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詢問筆錄 》2份,對證人制作的《詢問筆錄》3份,現場照片14張,當事人提供的“液化石油氣儲備站安全控制系統”廠家《情況說明》復印件,證明當事人未經許可擅自進行氣瓶充裝的事實。
6.證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證、《勞動合同書》、《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復印件,證明證人的基本情況。
7.本局對當事人下達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改正通知書》《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證明本局對當事人采取查封行政強制措施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的事實。
8.本局對當事人下達的《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當事人提供的《關于湘潭新光燃氣有限公司花石液化氣站氣瓶試充裝情況及殘液回收的申請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氣瓶充裝許可證》復印件,當事人提供的液化氣儲罐《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固定式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報告》及其安全閥壓力表定期校驗報告復印件,證明當事人液化氣儲罐合規使用和經責令后積極整改消除隱患并取得氣瓶充裝許可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3年4月21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2023年5月17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3﹞66號),向當事人告知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的時限內,當事人未申請舉行聽證,但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①首次違法,申請免予或者減輕處罰,②未經許可擅自充裝氣瓶意在調試設備,主觀故意低,③未經許可充裝的氣瓶未流入市場,已做殘液回收消除了安全隱患,④立案調查后,積極配合提供證據材料,⑤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
經本局復核,依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湘市監法﹝2021﹞153號)第五條第(一)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適用不予行政處罰規定:(一)觸及安全底線、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侵犯知識產權以及危害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違法行為”的規定對當事人申辯意見①“不予處罰”部分不予以采信;依據2022年11月6日當事人現場鑒定評審的《氣瓶充裝許可鑒定評審工作備忘錄》,評審組已告知當事人《氣瓶充裝許可證》未取得前禁止充裝,當事人簽字確認未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仍繼續擅自充裝,對當事人申辯意見②不予采信;依據查實的情況,當事人申辯意見③④⑤屬實,但在行政處罰裁量中已酌情減輕,不予以采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應當遵守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TSG 08-2017《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2.15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充裝單位特別規定(1)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充裝許可資質,方可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TSG 23-2021《氣瓶安全技術規程》“8.4 充裝單位和人員基本要求(1)氣瓶充裝單位充裝氣瓶前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燃氣經營許可證,具備對氣瓶進行安全充裝的各項條件。盛裝易燃、助燃、有毒、腐蝕性氣體氣瓶的充裝單位(僅從事非經營性充裝活動的除外)以及非重復充裝氣瓶的充裝單位,還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取得氣瓶充裝許可;氣瓶充裝單位辦理所充裝氣瓶的使用登記后,方可從事氣瓶充裝”
綜上所述,當事人在未取得氣瓶充裝許可情況下從事液化石油氣瓶充裝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中“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當事人在本局立案調查后,積極配合調查,及時采取措施整改消除隱患未發生危害后果,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管局《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三條第(二)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第十四條第(一)項“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本案中,無證據表明當事人未經許可擅自充裝的液化石油氣瓶對外銷售,無法計算違法所得,違法充裝的氣瓶已被本局查封經殘液回收處理后已消除安全隱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納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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