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應急管理局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公開內容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1-09-14 08:55
1. 事項名稱
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2.設定依據
國務院令第591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修正)第七條第(四)項
3.行政相對人權利
行政相對人除在執法程序中明確享有陳述、申辯、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舉行聽證會等權利外,還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對向自己進行行政執法的工作人員,有確認其身份的權利;
(2)對執法時不表明執法人員身份、當場收繳款不出具法定罰沒款收據的,可以拒絕接受行政執法、拒絕交納罰沒款,并有權予以檢舉;
(3)對行使執法、承辦案件、審理案件、主持聽證的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有提出要求回避的權利;
(4)由于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造成財產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的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4.強制對象
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5.責任事項
⑴.立案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的,生產經營單位的設施、設備、器材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⑵.調查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⑶.審查責任:案件調查人員提出擬處理意見,決定是否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⑷.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強制決定時,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制作現場筆錄。
⑸.執行責任: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查封、扣押在15天內作出處理決定。
⑹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6.強制措施
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7.結果送達方式
⑴.一般采用直接送達的方式; ⑵.受送達人拒收的,可以留置送達; 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有關組織代為送達; ⑷.郵寄送達; ⑸.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
8.辦理地點
湘潭縣應急管理局二樓210室(湘潭縣易俗河鎮金桂北路與飛羊東路交叉處)
9.辦理機構
湘潭縣應急管理局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股
10.辦理時間
正常上班時間
11.聯系電話
0732-57800571
12.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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