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某礦泉水有限公司“12·2”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6-04-07 15:08
2024年12月2日,湖南某某礦泉水有限公司在路基平整過程中,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05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湘潭縣人民政府批準,組成由縣應急管理局牽頭,縣公安局、縣總工會、縣住建局、分水鄉人民政府為成員單位的事故調查組,同時邀請縣紀委監委介入事故調查工作,列席事故調查組會議,適時成立追責問責審查調查組,在事故調查組調查的基礎上啟動問責調查,并對事故調查組的工作進行監督。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查清了事故發生經過、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責任者和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議。
事故調查組認定,湖南分水鄉礦泉水有限公司“12.2”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因作業人員違章作業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項目概況
湖南某某礦泉水有限公司為項目業主方,于2024年3月18與湖南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真*公司)簽訂《年產10萬噸礦泉水生產加工一期建設項目工程承包合同》,由真*公司負責湖南某某礦泉水有限公司項目的總體建設,合同約定了真*公司對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實行全過程的總承包,并對其所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費用和進度進行負責。承包范圍:綜合樓和車間。簽約合同價格:陸佰柒拾陸萬伍仟元,工程工期:4個月,約定了雙方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事發項目為臨時增加的附屬工程,場內道路平整和硬化由湖南某某礦泉水有限公司負責。臨時增加的附屬工程路基平整未在報建及原設計圖紙范圍內。附屬工程勞務承包給胡某紅。
(二)事故相關單位基本情況
1.湖南某某礦泉水有限公司基本情況
湖南某某礦泉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礦泉水公司)成立于2024年11月20日,系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徐某利,(注冊資本:1020萬元人民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MACFB*****,注冊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縣分水鄉**村政府辦公室206)。經營范圍包括:飲料生產;食品銷售(以上經營范圍凡涉及行政許可的在取得相關許可證或審批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批準文件或許可證為準)。
2.安全管理情況
公司股東組成為曹某持股42%,徐某利持股29%,張某良持股29%。徐某利負責公司財務,張某良負責水廠建設相關事宜,曹某負責公司資金籌備。公司成立了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制定了相關安全生產制度及崗位責任制等。
3.合同簽訂情況
2024年11月10日,張某良與胡某紅簽訂了《附屬工程勞務承包合同》承包范圍為宿舍樓改造、廠房地坪及甲方要求完成的一切附屬工程,承包方式為純包工,工期為60天,合同約定了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和要求。
4.死者基本情況
章某爭,男,歿年67歲,身份證號碼43032119570*******,湘潭縣分水鄉**村人。礦泉水有限公司臨時工,薪酬標準為120元/半天。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經查看視頻,2024年12月2日13時許,胡某紅安排泥工徐某等4人砌墻,運土拖拉機3輛,安排臨時工4人(彭某根、章某爭、吳某明、彭某歸)在辦公樓后面進行回填平整土地。14時22分許,章某爭背對護坡平整土塊時,因重心不穩摔落至護坡下方的硬化排水溝內。
(二)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工友徐某立即趕到章某爭身旁查明情況并撥打120急救電話。14時37分許,青山橋衛生院救護人員趕到現場對章某爭進行急救。14時53分許,120救護車將章某爭送至湘潭市中心醫院進行搶救。17時許,章某爭因傷勢過重在湘潭市中心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三)善后處理情況
2024年12月12日,胡某紅和礦泉水有限公司與死者家屬進行了事故善后處理事宜,經協商一致簽訂了《工亡賠償協議書》,一次性賠償章某爭家屬105萬元,事故善后至此結束。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違章作業:章某爭在臨邊作業過程中,未嚴格落實《用人單位防護用品管理規定》,未按規定佩戴安全帽,導致高處墜落時失去有效防護。
(二)間接原因
1.胡某紅作為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到位。其未依法制定并落實安全生產相關制度、責任制等職責。
2.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胡某紅未按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確保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3.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胡某紅未及時排查在臨邊施工中存在墜落風險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4.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胡某紅作為現場負責人。未及時糾正違規作業行為,未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四、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依法不再追究責任人員
章某爭,男,工地臨時工。章某爭在進場作業時,未嚴格按照要求佩戴安全帶,不慎高處墜落至地面受重傷死亡。對該起事故應負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再追究責任。
(二)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建議
1.胡某紅,男,礦泉水有限公司附屬工程承包人。未依法制定并落實安全生產相關制度、責任制等職責;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該起事故負主要負責人責任,建議由湘潭縣應急管理局依法調查處理。
2. 胡某紅,系附屬工程勞務承包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二十八條、四十一條相關規定。對該起事故負主要責任,建議由湘潭縣應急管理局依法調查處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承包人要履行好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是要加強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二是要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督促從業人員嚴守工作記錄;三是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知識。
(二)行業主管部門及鄉鎮落實好監管責任
行業主管部門及分水鄉政府要進一步提高監管能力,聚焦風險隱患管控。安全監管工作必須做到思想認識到位、責任落實到位、基礎保障到位,以更高的標準,更嚴的要求履行好屬地監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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