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湘潭縣畜禽規模養殖區域布局的通告 潭縣政通〔2024〕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4-03-26 10:00
為促進畜禽養殖業與生態環境保護可持續協調發展,規范畜禽養殖場建設,有效減輕畜禽養殖污染,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治理,確保群眾生產生活和飲用水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湖南省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規定》(湘政辦發〔2022〕46號)的規定,決定對我縣畜禽規模養殖禁養區、限養區、適養區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養區范圍
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在禁養區內不得新建畜禽養殖場,現有畜禽養殖場逐步退出。下列區域為禁養區: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2.湘潭縣域生態保護紅線范圍;
3.居民集聚區、學校、醫院等人口集中區;
4.風景區、公園、名人故居、文物遺跡保護區域;
5.縣域內湘江長沙綜合樞紐庫區湘江干流沿岸1000米、縣域內長沙綜合樞紐庫區以外湘江干流沿岸500米范圍內;
6.縣域內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區;
7.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二、限養區范圍
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限養區內新建、改建或擴建畜禽養殖場。現有的畜禽養殖場(戶)必須建設污染防治設施,實現資源化利用或達標排放。下列區域為限養區:
1.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
2.居民集聚區、學校、醫院等人口集中區域外延500米范圍內區域;
3.風景區、公園、名人故居區域、文物遺跡保護區域等外延500米范圍內;
4.涓水、漣水沿岸500米范圍內。
三、適養區范圍
禁養區和限養區以外的區域為適養區。在適養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必須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及法律政策規定,滿足衛生防護距離要求和動物防疫條件,不得影響居住環境和生態環境,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實現污染物有效治理和廢棄物綜合利用。
四、其他事項
1.本通告所指畜禽是指農業農村部公布的《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中的傳統畜禽及特種畜禽。
2.本通告所指畜禽養殖場(戶)分類標準按照《湖南省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規定》(湘政辦發〔2022〕46號)執行。
3.湘潭縣域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可向縣自然資源局查詢。
4.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湘潭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畜禽規模養殖區域布局的通告》(潭縣政函〔2017〕78號)同時廢止。
湘潭縣人民政府
2024年3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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