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湘潭市涉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審批與 信用監管“審管協同”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2-11-21 16:23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省駐潭相關單位:
現將《湘潭市涉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審批與信用監管“審管協同”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2年11月2日
湘潭市涉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審批與信用監管“審管協同”實施辦法(試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湖南省全面推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湖南省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實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為進一步優化涉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審批事中事后監管,強化以市場主體自律為核心的審批全流程信用監管,夯實監管責任,形成審管閉環,通過“審管協同”推進極簡審批,打造“價值蓮城”政務服務品牌,特制定本辦法。
一、監管范圍
涉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審批與信用監管“審管協同”(以下 簡稱“審管協同”),是指在告知承諾審批實施過程中,由許可實施機關或行業主管部門對申請人履行承諾情況實施“事前信用核驗、事中分類檢查、事后信用監管”的全過程閉環監管。監管范圍為湘潭市域范圍內適用涉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事項,事項清單根據省市統一要求梳理發布和動態調整。
二、 監管部門
審管一體事項,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由審批部門履行“審管協同”主體責任;審管分離事項,按照“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由行業主管部門履行“審管協同”主體責任。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部門,負責牽頭制定“審管協同”指導性文件,結合實際修訂完善。負責審定行政審批機關“審管協同”審批事項清單,對清單實施動態管理。
各行政審批機關,負責研究確定本部門實施“審管協同”審批事項清單,研究確定批后分類檢查和監管結果納信的具體措施,明確部門內部科室審批和監管職責分工,處理申請人信用查詢、異議申訴、信用修復等工作。
政務大廳告知承諾審批服務窗口,負責會同各行政審批機關,針對“審管協同”有關事項,在窗口收件、受理環節實施事前信用審查,按告知承諾制要求辦理相關事項。負責受理申請人提出的信用查詢、異議申訴、信用修復等申請,及時轉交行政審批機關進行核查和協調處理。
市信用辦,負責提出企業社會信用信息歸集目錄,指導協調各成員單位建立健全信用評估體系,形成信用評級評分,配合推動企業社會信用信息對接“互聯網+政務服務”一體化平臺及部門審批平臺;建立健全新信用信息異議申訴制度和信用修復制度。
三、 監管內容
(一)事前信用核查。
許可機關對選擇告知承諾審批方式的申請人,通過“互聯網 +政務服務”一體化平臺調取申請人社會信用信息實施前置審查。對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為優、良的申請人,可適用告知承諾審批方式(新注冊市場主體在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出臺前視同為良等級)。經行政審批機關和申請人雙方簽章后,告知承諾書生效。行政審批機關檢驗告知承諾書及告知承諾約定的材料后,能夠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行政審批機關應當依法通過政府門戶網站、部門網站或其他公開渠道公開告知承諾書,鼓勵申請人主動公開告知承諾書。
申請人不選擇告知承諾審批方式的,行政審批機關應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許可。
對被納入社會信用“黑名單”、信用評級較差,以及有不實承諾、違反承諾記錄達到3次的申請人,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審批方式。受理窗口應告知申請人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申請人對自身信用信息存有疑問的,應告知其到信用信息查詢窗口問詢情況。
(二)事中分類檢查
監管部門應當在申請人承諾期到期后20個工作日內,對被審批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或是否全部履行進行檢查。申請人在承諾期內認為已達到承諾條件主動申請對承諾履行情況檢查、核查的,可向監管部門書面申請核查,監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如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延遲核查時間,但延遲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監管部門要建立信用監管臺賬分類管理制度,對社會信用評級一般的申請人,結合行業安全風險等級等因素,明確重點監管對象,在跟蹤檢查周期、方式等方面,實施更加嚴格的監管。對社會信用評級良好且行業安全風險較低的申請人,在跟蹤檢查周期、方式等方面,實施相對簡約的監管。
(三)事后信用監管
1.監管結果應用。對申請人履諾情況與承諾內容略有不符、且未對已許可事項造成實質性影響的,監管部門應當出具書面整改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在15日內整改。申請人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承諾要求的,以及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辦理有關事項的,監管部門會同許可實施機關,依法采取撤銷許可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等措施,申請人失信信息錄入“互聯網+政務服務”一體化平臺與信用中國(湖南)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申請人在未完成信用修復前,不得享受告知承諾制審批服務方式。具有嚴重失信情節的,依照有關規定列入信用黑名單名錄庫。
2.申訴及信用修復。申請人認為監管部門對履諾情況檢查、核查情況有誤,以及信用信息歸集、采集、保存或者提供存在錯誤、遺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等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原申辦窗口申請查詢和提出異議申請。監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和協調處理,經查實確有不當的,應及時修正。經查實無誤作出維持決定的,應及時告知并說明理由。各行政審批機關會同市信用辦建立健全信用修復制度,規范開展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各行政審批機關負責推動落實各自領域失信主體的信用修復工作,引導被處罰對象在最短公示期滿后,提供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有關證明材料,并在‘信用中國’網站信用修復專欄按照國家信用修復流程申請修復。修復完成后,市信用辦與‘互聯網+政務服務’一體化平臺共享相關信用信息。國家、省、市對信用歸集、信用審查、異議申訴和信用修復等有另行規定的,則遵照執行。
3.信用協同聯動。行政審批機關應當通過社會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建立跨區域、跨部門、跨領域的聯合獎懲機制,形成政府部門協同聯動、行業組織自律管理、信用服務機構積極參與、社會輿論廣泛監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四、 監管方式
“審管協同”事項均需建立檔案,進行檢查、核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現場檢查、核查;
(二)依托“互聯網+監管”、“雙隨機、一公開”等在線平臺,運用信息技術手段進行檢查、核查;
(三)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反映的問題實時跟進處理;
(四)發現涉嫌違法問題,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處理;
(五)運用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施聯合懲戒;
(六)在上級行政機關的指導下,與其他同級行政機關開展互查。
(七)其他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必要方式。
五、監管責任
行政審批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實施“審管協同”,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對申請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的;
(二)在告知承諾書中擅自增加或者減少行政審批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的;
(三)申請人不愿意承諾而強迫申請人承諾的;
(四)申請人愿意承諾而拒絕申請人承諾的;
(五)對被審批人履行承諾的情況,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監督檢查的;
(六)對被審批人不履行承諾的行為,未及時作出處理決定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各行政審批部門與監管部門負責審批、監管工作的行政執法人員均應取得行政執法證。各行政執法部門應加強監管執法隊伍建設,有條件的單位可將“審管協同”監管事項納入本級部門“雙隨機”檢查機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程序追究責任。
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
七、本辦法由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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