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烏石鎮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林委烏林罰決字[2024]第00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4-11-20 15:39
處罰人姓名:周*林 性別:男 出生日期:1963年**月**日
身份證號碼:430321********2572
工作單位:無 現住址:湘潭縣烏石鎮**村
經查明,你從未辦理任何砍伐手續的情況下涉行林木砍伐。
上述事實,主要由下列證據予以證明(證據采信理由):
證據一:當事人詢問筆錄證明違法事實經過;
證據二:當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違法人員信息;
證據三:現場照片證明違法現場情況。
本案適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關于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定性法律依據及選擇理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
其二,關于本案處罰的法律依據及選擇理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
綜上,本機關認為周*林 擅自改變林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決定處理如下:1、處以5000元罰款(1000元/畝×4.92畝×1倍=1920元。按照1倍以上2倍以下標準處罰5000元)。2、由烏石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監督執行進行異地補種1倍樹苗,于2025年3月20日前完成。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四十六條之規定,你應當于15日內將罰款交于烏石鎮財政所天易農商銀行(賬號:84030950000000011)。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單位將依法申請湘潭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梁**
電 話:152*******0
地 址:烏石鎮人民政府
湘潭縣自然資源行政執法局
2024年11月18日
- 全部留言
- /
- 評論
- 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