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花石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行政處罰決定書(花石鎮罰決字【2024】00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4-09-06 16:13
當事人(單位)吳** 性別:男 年齡:50歲
民族:漢 出生日期:19**年03月 手機號碼:1387522****
身份證號碼:430321***********
工作單位和職務:個體經營戶
家庭住所:湖南省湘潭縣
當事人吳**、王**、彭**經查實,2024年4月8日花石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日常巡查時發現,在花石村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商住樓,該工程建筑面積建2725.17平方米;樓層數6層;建筑造價219.91萬元。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當事人吳**身份信息;2、現場檢查筆錄;3、現場照片及說明;4、《立案通知書》及送達回證;5、當事人詢問調查筆錄一份。
我單位已于2024年4月15日依法向你(單位)進行了告知(聽證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單位)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未要求上述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四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一、責令當事人停止施工,限期于2024年5月9日前改正違法行為;
二、罰款人民幣貳萬壹仟玖佰玖拾壹元整。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 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湘潭縣天易農村商業銀行賬號:84030950000000011)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潭縣花石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2024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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