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石潭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行政處罰決定書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3-09-26 10:41
當事人(單位)陳** 性別:男 年齡:33歲
民族:漢 出生日期:19**年02月 手機號碼:1577326****
身份證號碼:430321************
工作單位和職務:無
家庭住所:湖南省湘潭縣*********
當事人(單位)劉* 性別:男 年齡:38歲
民族:漢 出生日期:19**年04月 手機號碼:1346790****
身份證號碼:430321************
工作單位和職務:無
家庭住所:湖南省湘潭縣*********
當事人陳**、劉*經查實,2023年8月14日下午3點30分,本機關執法人員在石潭鎮漣水河流域紫漣村段巡查時,發現當事人在漣水河河邊進行電捕魚。當事人使用背包式可視電魚機1套(電池1個、逆變器1個、顯示屏1個、攝像頭1個、電線20米),在當事人的陪同下清點捕獲的魚類有草魚2條、黃尾魚5條,共計 6.51公斤。當事人在石潭鎮漣水河流域紫漣村段禁漁區使用背包式可視電魚設備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為證:
1、當事人陳**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主體資格;
2、當事人劉*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主體資格;
3、當事人陳**詢問筆錄1份,證實當事人于2023年8月14日在漣水河流域進行電捕魚的事實;
4、當事人劉*詢問筆錄1份,證實當事人于2023年8月14日在漣水河流域進行電捕魚的事實;
5、現場涉案漁具漁獲照片,證實涉案人員進行了電捕魚活動。
6、責令改正通知書1份;
7、電魚設備扣押通知書1份。
我單位已于2023年8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單位)進行了事先告知(聽證告知),當事人(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單位)在接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聽證)后未要求上述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一、罰沒背包式可視電魚設備一套,做銷毀處理。
二、罰款叁仟元整(3000元)。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湘潭縣農業銀行湘潭縣支行:1822190104000****)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潭縣石潭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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