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易俗河鎮(zhèn)林業(yè)行政處罰決定書(0715)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fā)布時間:2023-08-24 10:19
被處罰對象:楊*
現住址:湘潭縣易俗河鎮(zhèn)**村
身份證號碼:430321************
楊*非法獵捕一案,經本機關依法查明:楊*于2021年10月在易俗河鎮(zhèn)銀塘村楊溪組利用粘鳥網非法捕獲一只棕背伯勞、一只珠頸斑鳩。
上述事實,主要由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證據一:《詢問筆錄》,證明楊*非法獵捕的事實經過。
證據二:《第三方鑒定意見書》,證明楊*非法獵捕的獵獲物的種類、價值。
本案適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關于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定性法律依據及選擇理由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禁止使用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
其二:關于本案處罰的法律依據及選擇理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六條。
本案決定裁量理由為:《湖南省林業(yè)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分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目。
本案法定情節(jié):無。
本案酌定情節(jié):無。
本案適用裁量權基準、規(guī)則情況:非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5只以下,處獵獲物價值3倍罰款。
本機關于2023年7月18日依法向你(單位)進行了告知(聽證權利告知、處罰先行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單位)在收到《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和《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后5日內未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六條,本機關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1.處獵獲物價值3倍罰款1800元。
本決定書中的罰款,限你(你單位)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湘潭縣天易農村商業(yè)銀行賬號:840***********011)繳納。到期不按規(guī)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執(zhí)法監(jiān)督電話:0731-5788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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