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消防救援大隊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6-17 14:35
湘潭縣消防救援大隊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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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檢查事項 |
檢查主體 |
實施依據 |
承辦 機構 |
檢查對象 |
檢查內容 |
檢查 方式 |
檢查頻次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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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消防監督檢查 |
湘潭縣消防救援大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五十三條: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
湘潭縣消防救援大隊 |
全縣市場主體,重點針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人員密集場所 |
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相關情況進行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 合 |
根據每月“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計劃、專項檢查計劃或者臨時性特別勤務開展檢查 |
根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2012年11月1日施行) 第三條:直轄市、市(地 區、州、盟)、縣(市轄區、縣級市、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 檢查對象名單由大隊另行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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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消防產品監督檢查 |
湘潭縣消防救援大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二十五條: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22號, 2013年1月1日施行)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流通和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
湘潭縣消防救援大隊 |
全縣市場主體,重點針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人員密集場所 |
單位使用的消防產品市場準入、產品質量等情況進行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 合 |
結合“雙隨機、一公開” 抽查計劃、專項檢查計劃或者臨時性特別勤務開展檢查 |
根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2012年11月1日施行) 第三條:直轄市、市(地 區、州、盟)、縣(市轄區、縣級市、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 檢查對象名單由大隊另行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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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檢查事項 |
檢查主體 |
實施依據 |
承辦 機構 |
檢查對象 |
檢查內容 |
檢查 方式 |
檢查頻次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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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
湘潭縣消防救援大隊 |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7號,2021年11月9日施行)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消防救援機構依法進行的監督管理應當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
湘潭縣消防救援大隊 |
本行政區域 內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條件、服務質量等情況開展檢查 |
現場執法 |
結合“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計劃開展檢查 |
根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 2012年11月1日施行) 第三條: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轄區、縣級市、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 檢查對象名單由大隊另行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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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投訴舉報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核查 |
湘潭縣消防救援大隊 |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十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時限,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進行實地核查:(一)對舉報投訴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設施的,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后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核查;(二)對舉報投訴本款第一項以外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核查后,對消防安全違法 |
湘潭縣消防救援大隊 |
被舉報單位 |
針對舉報投訴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 |
根據投訴舉報的實際情況確定 |
根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2012年11月1日施行) 第三條: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轄區、縣級市、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 檢查對象名單根據投訴舉報的實際情況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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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檢查事項 |
檢查主體 |
實施依據 |
承辦 機構 |
檢查對象 |
檢查內容 |
檢查 方式 |
檢查頻次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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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應當依法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無法告知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中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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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的復查 |
湘潭縣消防救援大隊 |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二十條:對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依據改正違法行為的 難易程度合理確定改正期 限。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在 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或 者收到當事人的復查申請 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逾期不改正的, 依法給予處罰。 |
湘潭縣消防救援大隊 |
依程序下發《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的單位 |
對《責令限 期改正通知書》指出的消防安全隱患問題整改情況進行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 合 |
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
根據《消防監督檢查規 定》公安部令第120號, 2012年11月1日施行) 第三條: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轄區、縣級市、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 復查依據責令限期改正屆滿或者當事人申請觸發啟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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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臨時查封期限屆滿后的現場檢查 |
湘潭縣消防救援大隊 |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條: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臨時查封期限屆滿后,當事人仍未消除火災隱患的,消防救援機構可以再次依法予以臨時查封。 |
湘潭縣消防救援大隊 |
依程序采取臨時查封的單位或使用部位 |
對實施臨時查封時發現火災隱患整改消除情況進行復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 合 |
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
根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2012年11月1日施行) 第三條: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轄區、縣級市、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 臨時查封期限屆滿后的現場檢查依據屆滿時限觸發啟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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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檢查事項 |
檢查主體 |
實施依據 |
承辦 機構 |
檢查對象 |
檢查內容 |
檢查 方式 |
檢查頻次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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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申請解除臨時查封的檢查 |
湘潭縣消防救援大隊 |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條:火災隱患消除后,當事人應當向作出臨時查封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解除臨時查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 意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 并送達當事人。對檢查確認火災隱患已消 除的,應當作出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 |
湘潭縣消防救援大隊 |
依程序采取臨時查封的單位或使用部位 |
對實施臨時查封時發現火災隱患整改消除情況進行復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 合 |
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
根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2012年11月1日施行) 第三條: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轄區、縣級市、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 申請解除臨時查封的檢查依據被查封的當事人申請觸發啟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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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消防救援機構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決定的現場核查 |
湘潭縣消防救援大隊 |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條:當事人不執行消防救援機構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決定的,作出決定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
湘潭縣消防救援大隊 |
依法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停止使用的單位或使用部位 |
對責令停產停業、停止使用的火災隱患整改消除情況進行復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 合 |
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
根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2012年11月1日施行) 第三條: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轄區、縣級市、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 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使用決定的現場核查依據屆滿時限觸發啟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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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檢查事項 |
檢查主體 |
實施依據 |
承辦 機構 |
檢查對象 |
檢查內容 |
檢查 方式 |
檢查頻次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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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申請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的檢查 |
湘潭縣消防救援大隊 |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2012年11月1日施行)二十九條:對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處罰的當事人申請恢復施工、使用、 生產、經營的,公安機關 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 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 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 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送達當事人。 對當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對違法行為尚未改正、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不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 經營,并說明理由。 |
湘潭縣消防救援大隊 |
依法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停止使用的單位或使用部位 |
對責令停產停業、停止使用的火災隱患整改消除情況進行復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 合 |
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
根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2012年11月1日施行) 第三條:直轄市、市(地 區、州、盟)、縣(市轄區、縣級市、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 對申請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的檢查依據當事人的申請觸發啟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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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對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活動的監督檢查 |
湘潭縣消防救援大隊 |
《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43號,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
湘潭縣消防救援大隊 |
對本行政區 域內注冊消 防工程師的執業活動 |
對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執業活動質量等情況進行檢查 |
現場執法 |
結合“雙隨 機、一公開” 抽查計劃開展檢查 |
根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2012年11月1日施行) 第三條: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轄區、縣級市、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 檢查對象名單由大隊另行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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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檢查事項 |
檢查主體 |
實施依據 |
承辦 機構 |
檢查對象 |
檢查內容 |
檢查 方式 |
檢查頻次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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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承諾制辦理現場核查 |
湘潭縣消防救援大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作出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承諾,提交規定的材料,并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許可。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及時對作出承諾的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核查。 |
湘潭縣消防救援大隊 |
申請告知承諾制辦理的公眾聚集場所 |
對采用告知承諾制辦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 消防安全檢查的場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進行核查 |
現場執法 |
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
根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2012年11月1日施行) 第三條: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轄區、縣級市、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 檢查對象名單根據行政許可申請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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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檢查事項 |
檢查主體 |
實施依據 |
承辦 機構 |
檢查對象 |
檢查內容 |
檢查 方式 |
檢查頻次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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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檢查 |
湘潭縣消防救援大隊 |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十六條: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在舉辦前進行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接到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并將檢查記錄移交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 |
湘潭縣消防救援大隊 |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場所 |
對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場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進行核查 |
現場執法 |
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
根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2012年11月1日施行) 第三條: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轄區、縣級市、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 檢查對象名單依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書面通知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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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本清單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2.嚴禁本系統行政執法機關(含所屬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對同一檢查對象進行重復行政檢查。 3.本大隊對于未列入清單的涉企行政檢查事項一律不得實施行政檢查;違規實施的,企業有權拒絕接受檢查,并可以向湘潭市消防救援支隊綜合指導科 (上級機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聯系電話:0731-52668333;電子郵箱:745332824@qq.com)和縣司法局(聯系電話:0731-57882002,電子郵箱: xtxxzzfjd@163.com)舉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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