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4-08-20 20:4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全縣各鄉鎮和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應遵循嚴格依法、準確及時、便民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誰制作誰公開,誰公開誰負責。
第二章 主動公開制度
第五條 主動公開是指應當讓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全縣各鄉鎮和部門應當依法采取有效形式,在職責范圍內,按照規定程序,及時主動地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 主動公開的內容
(一)主動公開的內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事項;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事項;
3.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
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事項。
(二)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在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內容,并重點公開以下內容:
1.規范性文件;
2.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4.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5.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6.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7.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8.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9.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10.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1.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12.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13.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15.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三)各鄉鎮應當根據第(一)款的規定,在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內容,并重點公開以下內容:
1.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2.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3.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5.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6.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7.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七條 主動公開的形式。全縣各鄉鎮和部門應當及時利用以下一種或者多種形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1.公開欄、政府網站、政府公報;
2.報紙、雜志、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媒體;
3.政府新聞發布會、專家咨詢論證會、聽證會等會議形式。必要時,可以邀請公眾代表旁聽政府有關會議;
4.各級各類檔案館(室)以及根據需要設立的查閱服務室(點)、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屏幕等場所或者設施;
5.其他便于公眾及時地獲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規、規章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內容、形式、期限有專門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條 全縣各鄉鎮和部門應當根據主動公開的內容,編制、公布政務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第九條 湘潭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網站m.yqfq.com.cn為我縣政府信息公開的主要平臺,全縣各鄉鎮和部門必須按要求做好網站的信息更新工作。
第十條 全縣各鄉鎮和部門應結合實際,制定主動公開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章 依申請公開制度
第十一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及縣直各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全縣各鄉鎮和部門依法向申請人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依申請公開的信息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根據自身需要向全縣各鄉鎮和部門提出申請,各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程序向申請人公開。
第十二條 全縣各鄉鎮和部門應當指定具體的工作機構負責依申請公開工作,建立健全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并將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等信息向社會公開,方便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或者咨詢。
第十三條 依申請公開內容
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與申請人相關的,應該給予公開。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以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國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護的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個人合法權益受損害的信息;
(四)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五)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依申請公開程序
(一)申請意見的提出
1.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獲取政府信息的,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公開的形式要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行政機關可以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本。
2.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查詢、獲取有關自身的注冊登記、稅費繳納、社會保障等方面情況的政府信息,申請人可以憑有效身份證明,向行政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二)申請意見的審核與受理
全縣各鄉鎮和縣直部門對收到的申請要進行審核,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1.申請形式、內容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本機關掌握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形式不符合規定或者內容不明確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允許申請人當場補正。
(三)申請意見的處理
行政機關對受理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1.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可以公開范圍,并能夠當場予以提供的,應當決定予以提供;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不予公開范圍或者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行政機關已經主動公開的,應當給予指引,告知申請人檢索、查閱的途徑、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適當方式幫助申請人獲取有關政府信息;
4、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由上級行政機關形成并已經公開的,應當在本機關所掌握的范圍內予以提供;
5.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
6.全縣各鄉鎮和部門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各單位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五條 依申請提供公開內容的形式
全縣各鄉鎮和部門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有條件的可以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應申請人的要求,政府機關可以提供打印、復制等服務。政府機關可以向申請人收取政府信息打印、復制的成本費用,具體標準由物價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六條 全縣各鄉鎮和部門依申請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規定標準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不完整、不適時或者不相關的,有權要求有關政府機關及時予以更改。受理的政府機關無權更改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合法使用依申請獲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請獲得的政府信息從事違法活動。
第十九條 全縣各鄉鎮和部門答復申請人不予公開、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條 全縣各鄉鎮和部門不得通過與其有隸屬關系或者業務指導等關系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介組織,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
第四章 保密審查制度
第二十一條 保密審查是指全縣各鄉鎮和縣直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本機關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對其內容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后是否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進行審查,并就是否公開作出審查結論或者提出處理意見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未經保密審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第二十三條 保密審查應當遵循“全面、及時、準確、規范”的原則,既要保障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能夠順利公開,又要確保不應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被公開。
第二十四條 保密審查工作實行各單位行政一把手領導下的職能機構負責制。各單位業務工作部門負責就其產生或獲取的政府信息提出公開或者不公開的意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匯同本機關保密工作機構負責審查工作。
第二十五條 全縣各鄉鎮和部門應當建立符合本單位工作實際的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制度和工作機制,指定機構負責保密審查,明確保密審查的工作程序和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級保密工作部門對同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對同級行政機關不能確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后是否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進行確定。
第二十七條 全縣各鄉鎮和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保密工作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進行確定。
第二十八條 保密審查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相關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規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信息載體上的國家秘密標志和其他相關標志
第五章 公開時限制度
第二十九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申請公開的時限:
1.全縣各鄉鎮和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能夠當場做出處理的,應當當場做出處理;
2.不能當場做出處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
3.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答復或者提供信息的,可以將答復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應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5.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各單位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六章 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制度
第三十一條 全縣各鄉鎮和部門應在自身職責范圍內發布政府信息。各單位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保存該政府信息的單位負責公開。各單位依據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獲取該政府信息的單位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政府信息發布主體有明確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負有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發生變更的,由承受其職責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被撤銷、變更的行政機關的職責不再由其他行政機關承受的,由決定撤銷、變更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制作、獲取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多家單位聯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對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組織起草生成該信息的單位負責向公眾公開發布,其他單位不得對該信息進行發布。
第三十三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發文產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蓋章、署名的行政機關均負有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申請獲取該政府信息。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對外貿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需要審批的政府信息,應當及時報請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批,信息未經審批的不得發布。
第三十五條 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在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在收到書面征求意見公文后10個工作日內向擬公開政府信息機關提出書面函復意見。
第三十六條 屬于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在收到書面征求意見公文后5個工作日內向擬公開政府信息機關提出書面函復意見。
第三十七條 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向擬公開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發出的征求意見公文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名稱和文號、內容描述、產生日期、發布機構等基本情況;
(二)需溝通協調的事項;
(三)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意見和依據;
(四)其他內容。
第三十八條 書面回復同意的,擬發布單位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相應工作規程向公眾公開發布信息。書面回復不同意的,擬發布單位應當立即指派專人與被征求意見單位進行協商解決;經協商被征求意見單位仍不同意的,擬發布單位應當立即報請同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協調解決;同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該信息涉及單位、相關業務主管部門以及該領域專家顧問共同研究協商,最終確定該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發布,并以書面形式向相關涉及單位進行確認回復。
第三十九條 擬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意見時,被征求意見行政機關在期限內不答復的,視為同意公開該政府信息。
第四十條 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不同行政機關之間對是否公開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見的,由擬發布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四十一條 擅自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該承擔相應責任,并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其他行政機關可以向擅自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提出異議,并將相關情況報告本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
第四十二條 全縣各鄉鎮和部門有下列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依法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擅自發布信息,并拒絕其它行政機關的異議、不采取補救措施的;
(二)應當進行信息發布協調而未經協調直接發布信息的;
(三)就信息發布協調達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協調意見發布信息的;
(四)相關行政機關應當發現其他行政機關擅自發布信息而不提出異議的;
(五)其他違反本暫行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保障救濟制度
第四十三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開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四十四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申訴,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出申訴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
(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泄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商業秘密,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泄漏公民個人隱私,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三)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無正當理由拒絕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超過規定期限未對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答復的。
第四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須要向行政機關申訴的,可以在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0日內向行政機關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訴。
行政機關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訴后15日內應當作出書面答復。
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在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該行政機關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第四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需要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在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條全縣各鄉鎮和部門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訴后作出的書面答復應明確作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存在泄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商業秘密侵犯其合法權益或泄漏公民個人隱私侵犯其合法權益行為的,向申訴人賠禮道歉,責令公開更正已公開的信息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存在無正當理由拒絕向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有關信息行為的,責令有關人員按規定提供申訴人申請提供的政府公開信息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存在超過規定期限未對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答復行為的,責令有關人員在限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一條 上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行政機關應當按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全縣各鄉鎮和部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需要作出賠償的,按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監督檢查制度
第五十三條 湘潭縣數據局是全縣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級政府部門和下級政府的信息公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監督措施
(一)群眾監督:一是設立投訴電話;二是設立監督意見箱;三是召開座談會、走訪等方式,接受社會監督。
(二)內部監督。縣數據局定期或不定期對全縣各鄉鎮和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凡應該公開而沒有公開,以及公開內容不規范的,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將給予通報批評。
第九章 舉報調查制度
第五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第五十六條 舉報內容。
湘潭縣人民政府及鄉鎮和部門在開展政務公開活動過程中是否存在下列問題: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七條 舉報投訴形式。
舉報投訴可采用來信、來訪、電話、電函、電子信箱或口頭等形式進行舉報投訴。全縣各鄉鎮和部門必須設立政府信息公開監督舉報信箱和監督電話,并向群眾公布。
第五十八條 舉報投訴受理部門。
湘潭縣數據局和縣紀委、監委具體負責監督舉報投訴的受理、登記、調查、督辦、答復及歸檔工作。
第五十九條 舉報人舉報政府信息公開違法行為,應當提供以下內容:
(一)被舉報人的名稱、地址;
(二)被舉報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的事實及其有關證據;
(三)舉報人要求答復的,應當提供聯系方式。
第六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督機關受理舉報后,應當在15日內及時準確地做出直接辦理、轉交辦理和督促辦理的處理。
直接辦理舉報的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做出調查結論和處理結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辦結的,經本機關主管領導批準后,可延長15日,并告知舉報人。
辦理有關轉交辦理的舉報事項,辦理機關應當自收到交辦之日起30內作出調查結論和處理結果。并將處理結果報交辦機關。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辦結的,經交辦機關同意后,可延長15日。
第六十一條 舉報調查結論或者處理結果做出之后,舉報人明確的,應當在7日內將調查結論和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六十二條 凡被投訴舉報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規定的人員,一經查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十三條 確保舉報人的安全,對舉報人應予保密,對泄密者給予行政處分,對泄密造成重大影響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考核評議制度
第六十四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堅持平時檢查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十五條 考核工作由縣數據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十六條 考核對象主要是全縣各鄉鎮和部門,包括和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
第六十七條 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組織領導情況。是否指定或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是否明確有領導分管,有專人負責。
(二)制度規范化建設情況。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是否建立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是否健全新聞發布和新聞發言人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監督保障和責任追究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編制情況。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是否具體、全面;是否在政府門戶網站和相關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公布;是否及時更新。
(四)公開的范圍情況。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是否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要求;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具體全面、及時準確,沒有漏項;是否存在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問題。
(五)公開的方式和程序情況。政府是否設置信息公開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和設備;行政機關是否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是否在有效時間內公開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規定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是否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是否通過其他組織和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發生因政府信息未公開或公開不及時而造成的事故或群眾投訴。
(六)監督和保障情況。是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是否按時編制、公布年度工作報告;是否依法實施責任追究。
第六十八條 考核形式包括聽取匯報、查閱有關資料、現場查看、參考群眾評議結果等。
第六十九條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檢查、季度抽查、年終考核。
第七十條 考核結果評定為優秀、良好、一般、差四個檔次。對考核評定為優秀的單位予以表彰;對于存在問題、考核評定為差的單位實施責任追究。
第十一章 年度報告制度
第七十一條 報告公布時限
全縣各鄉鎮和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過縣政府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渠道、方式公布本單位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湘潭縣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公布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后,應當上報縣數據局。
第七十二條 報告的內容
全縣各鄉鎮和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涵蓋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應當具體體現以下內容: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1.本單位全年在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方面所開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本單位所設立的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的工作情況;
3.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總數,各分類政府信息數量;
4.全年通過各種政府信息公開方式、渠道分別公布政府信息的數量;
5.公開查閱場所查閱政府信息的人數,本級政府網站中政府信息公開專欄頁面訪問數量。
(二)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情況及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1.年度內本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開展情況,包括場所建設、完善、維護及工作運行情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規程的執行情況;
2.年度內共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件數;
3.年度內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件數;
4.年度內已答復的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件數。
(四)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情況。
1.年度內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行政復議的件數,其中包括:
(1)決定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件數;
(2)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件數。
2.年度內共引發有關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的件數,其中包括:
(1)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的件數;
(2)判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件數;
(3)判決變更的件數。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1.上級行政機關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說明原因及改進措施;
2.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民主監督和社會評議中發現和反映的問題,說明原因及改進措施;
3.本年度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引起行政訴訟的,除復議決定維持、判決維持的以外,其他引起行政訴訟的行為要說明原因及整改措施;
4.本年度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形成公民投訴的,說明造成投訴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5.自身發現的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所采取的具體改進措施。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十二章 責任追究制度
第七十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是指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及所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應承擔的責任。
第七十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十五條 政府公開的責任追究實行分級負責制。縣數據局負責全縣各鄉鎮和部門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調查處理;各部門、各單位的紀委、派駐紀檢監察組負責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行為的調查處理。
第七十六條 全縣各鄉鎮和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按照有關規定應實行公開而沒有公開的;
(二)政府信息公開流于形式,承諾不踐諾,政務活動中搞暗箱操作的;
(三)應當公開的重點內容沒有按要求公開,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不及時受理群眾的公開申請,不認真處理群眾的舉報投訴,對有關責任人員包庇縱容,不向群眾公開處理結果的;
(五)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應當進行責任追究的行為。
第七十七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各單位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按以下規定區分責任:
(一)未經保密審查或主管領導審核批準而做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由直接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或同意后做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由主管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直接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領導直接授意,承辦人提出異議,未能改變領導意見而做出的行政行為,承辦人不承擔責任;
(三)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做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由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其他領導成員承擔次要責任。
第七十八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按以下規定追究責任:
(一)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響正常工作或者給群眾利益造成損害的,對部門或單位提出批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做出書面檢查,取消其當年評先選優資格;
(三)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部門或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評先選優資格;對相關領導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年度評優選優資格。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給予相關責任人相應的政紀處分;
(四)對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因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被有關復議機關撤銷或被司法機關判決敗訴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湘潭縣數據局做出追究決定前,應當對擬追究責任事項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認真聽取有關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并根據實際情況,準確區分責任,視情節與后果作出相應處理,并下達書面通知。被追究責任的單位及其相關人員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應于接到處理通知后30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申請復核或提出申訴。應追究黨紀政紀處分的,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按程序辦理。
第八十條 實行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反饋制度。被追究責任的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僅要及時糾正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而且要將改正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湘潭縣數據局和縣監察機關。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政府信息發布協調,適用本制度。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八十二條 本制度由湘潭縣數據局負責解釋。
- 全部留言
- /
- 評論
- 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