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政務公開政務服務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人民政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規程》的通知 潭政務公開辦發〔2021〕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1-09-20 16:08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區和經開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
《湘潭市人民政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規程》已經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潭市政務公開政務服務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1年3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湘潭市人民政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工 作 規 程
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人民政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湘潭市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湘潭市人民政府提出公開有關政府信息的申請,由市政務公開政務服務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務公開辦)統一受理,并按本制度依法辦理。全市各級各部門可結合實際,參照本規程,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制度。
第三條 市政務公開辦在湘潭市人民政府門戶網公布《湘潭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公開市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申請方式等。
第四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當面申請、郵政寄送、在線申請、傳真申請等方式提出信息公開申請,并填寫《湘潭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下載地址:www.xiangtan.gov.cn),同時應出示有效身份證或法人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也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請,但應同時出具申請人、代理人的有效證件原件、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當面提出申請,由工作人員代為填寫,申請人簽名(蓋章)認可。對寄到市政府辦公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第一時間轉市政務公開辦。
第五條 市政務公開辦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并確認后,應及時登記,詳細記載申請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請人姓名(名稱)、聯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請方式、申請內容、答復期限、送達方式等。
第六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由部門起草、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文件,或涉及相關部門工作職責范圍的,由市政務公開辦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單》,提請市政務公開辦主任批準后,連同《申請表》復印件,交由有關部門辦理。
以市政府議事協調機構名義制作的政府信息,由議事協調機構常設辦公室所在部門負責保存,由此產生的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事項,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市政務公開辦交由牽頭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辦理,該部門在辦理過程中征求其他行政機關的意見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接受交辦的部門應當認真研究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認為不屬本單位職責范圍的,應在收到交辦后1個工作日內退回市政務公開辦,并附書面理由和轉辦建議;對因申請內容不明確需要補正的,應在收到交辦后2個工作日內將補正意見反饋至市政務公開辦,市政務公開辦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
接受交辦的部門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時,應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并及時報市政務公開辦,由市政務公開辦告知申請人。征求第三方意見的過程及時限規定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接受交辦的部門應代表市人民政府起草擬答復意見,擬答復意見及有關信息資料應進行合法性審查和保密審查,加蓋單位公章后,在收到交辦后5個工作日內反饋至市政務公開辦。擬答復意見應根據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不同情況,明確不同的處理意見,例如全部公開、部分公開、不予公開、不屬于市政府公開范圍、信息不存在等,對部分公開和不予公開的應附法律依據及合理理由。
對于復雜、疑難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報請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協調相關部門會商,研究確定答復意見。
第八條 市政務公開辦根據有關部門反饋的擬答復意見,起草依申請公開答復書。答復書應具備以下要素:標題、文號、申請人姓名、申請事實、答復結果、救濟渠道、答復主體、答復日期及印章。答復書經審查后,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審定,形成正式文書,加蓋“湘潭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答復專用章”,送達申請人。答復期限為20個工作日,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市政務公開辦主任同意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九條 市政務公開辦應按照申請人要求的方式送達依申請公開答復書和依申請公開的信息,包括自行領取、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
第十條 對辦結的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案件所涉材料,包括依申請公開件原件(含信封)、申請人證件及其他證明材料、補正告知書、第三方意見征詢書、辦理單、其他部門的擬答復意見、答復書及附件材料、郵政單據、確定受理時間的錄音資料等,應及時整理、歸檔、備查,做到一案一號一檔,逐步實現對案卷材料電子化保存。
第十一條 因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引發的市人民政府行政應復應訴案件的承辦,按照《湘潭市行政應訴工作規定》(潭政辦發〔2017〕65號)執行。
因市政務公開辦工作原因導致未答復、超期答復引發的案件,由市政務公開辦承擔出庭應訴工作。
職能部門參與協辦的案件,由市政務公開辦和相關職能部門共同承擔出庭應訴工作,其中市政務公開辦負責程序部分的答辯舉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實體內容的答辯舉證。生效行政復議決定和行政判決的執行,由市政務公開辦和職能部門按各自承擔的責任負責落實。市司法局負責行政應復應訴相關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因職能部門答復內容問題導致敗訴的,由職能部門承擔相應考核責任。
以市政府議事協調機構名義制作的政府信息引發的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由議事協調機構常設辦公室所在部門負責實體內容的答辯舉證,考核責任劃分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執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工作通用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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