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縣農村應急供水預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01-30 09:43 信息來源:湘潭縣人民政府 點擊量:1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單位,天易經開區各局室,縣屬和駐縣各企事業單位:
《湘潭縣農村應急供水預案》已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月19日
湘潭縣農村應急供水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指導、規范全縣農村供水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建立健全農村供水安全應急機制,正確應對和高效處置農村供水安全突發性事件,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保障人民群眾飲水安全,維護農村居民的生命健康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湘潭縣范圍內農村飲用水安全突發性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性事件包括:
(1)發生特大旱情,導致飲用水源取水量嚴重不足。
(2)飲用水源保護區或供水設施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污染,致使水質不達標。
(3)地震、洪災、火災等自然災害導致供水水源樞紐工程、凈水構筑物、供水工程構筑物、機電設備或輸配水管網遭到破壞。
(4)地質變遷導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
(5)因人為破壞導致供水安全突發事件。
1.4 工作原則
應急供水事件應對工作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統籌安排、分工合作,快速反應、有效控制的原則。
2 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
2.1.1 湘潭縣成立農村供水應急指揮部,由分管副縣長任指揮長,縣水利局局長任副指揮長,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利局、縣財政局、縣公安局、縣衛健局、市生態環境局湘潭縣分局、縣人武部、縣氣象局、縣供電公司及各鄉鎮人民政府等單位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
2.1.2 縣農村供水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縣水利局,由縣水利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2 應急指揮機構職責
2.2.1 縣農村供水應急指揮部
貫徹落實有關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的規定;及時了解掌握農村供水重大安全事故情況,指揮、協調和組織重大安全事故的應急工作,根據需要及時向縣政府及相關單位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措施;審定全縣農村供水重大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制度和應急預案;在應急響應時,負責協調縣公安局、縣水利局、市生態環境局湘潭縣分局、縣衛健局等相關單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指導、督促、檢查鄉鎮供水應急領導機構的工作。
2.2.2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負責縣農村供水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起草全縣農村供水重大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制度和應急預案;負責農村供水突發性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時向縣農村供水應急指揮部報告;協調指導事發地應急領導機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力量開展搶險排險、應急加固、恢復重建工作;負責協調公安、水利、環保、衛健等單位組織救援工作;協助專家組的有關工作;負責對潛在隱患工程不定期安全檢查,及時傳達和執行縣政府的各項決策和指令,并檢查和報告執行情況;負責組織應急響應期間新聞發布工作。
2.3 專家組
專家組由供水規劃、工程設計,水環境監測、防汛抗旱、水政水資源,衛生防疫等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負責供水應急事件處置工作的技術支持。其職責是:參加縣農村供水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的活動及專題研究;應急響應時,按照縣農村供水應急指揮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關情況,為應急決策提供咨詢或建議;參與事故調查,對事故處理提出咨詢意見;受縣農村供水應急指揮部的指派,對鄉鎮給予技術支持。
2.4 現場指揮部
根據農村供水應急事件處置工作需要,成立縣農村供水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農村供水應急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
3 應急響應
3.1 應急響應等級劃分
按照事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供水安全突發性事件分為三級: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
3.1.1 Ⅰ級(重大供水安全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連續停水48小時以上(含48小時,下同)或嚴重缺水(指人均日飲用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時以上,影響范圍為1000人以上(2公里范圍內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質不達標等原因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集體中毒事件發生。
(3)因自然災害或人為破壞造成農村1000人以上的突發性停水事件。
3.1.2 Ⅱ級(較大供水安全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連續停水48小時以上或嚴重缺水72小時以上,影響范圍為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不含1000人), 2公里范圍內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質不達標等原因致使1人死亡或10人以上100人以下集體中毒事件發生。
(3)因自然災害或人為破壞造成農村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突發性停水事件。
3.1.3 Ⅲ級(一般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連續停水48小時以上或嚴重缺水72小時以上,影響范圍為集鎮300人以下,2公里范圍內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質不達標等原因致使10人以下集體中毒事件發生。
(3)因自然災害或人為破壞造成農村300人以下的突發性停水事件。
3.2 應急響應行動
當發生應急供水事件時,鄉鎮供水安全應急領導小組在接到報告后,迅速組織相關單位和專家進行會商,作出應急工作部署,在1小時內將情況上報縣農村供水應急指揮部。
3.2.1 Ⅰ級應急響應
當發生Ⅰ級應急供水事件時,啟動縣級應急響應預案。由縣農村供水應急指揮部派出工作組,指導當地政府做好搶險救援、事故調查和處置工作。事故處理完畢,由縣農村供水應急指揮部報市相關應急領導機構備案。
3.2.2 Ⅱ級應急響應
當發生Ⅱ級應急供水事件時,啟動鄉鎮應急響應預案。由縣農村供水應急指揮部派出工作組,指導當地政府做好搶險救援、事故調查和處置工作。事故處理完畢后,由鄉鎮供水應急領導機構報縣農村供水應急指揮部備案。
3.2.3 Ⅲ級應急響應
當發生Ⅲ級應急供水事件時,啟動供水單位應急響應預案。由鄉鎮供水應急領導機構派出工作組,指導供水單位做好現場搶險救援工作。
3.3 應急處理措施
當供水安全事件發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時,可采取向受災區派出送水車、啟用應急備用水源、異地調水、組織技術人員對工程建筑物進行搶修等措施保證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3.3.1 搶險救災
在縣農村供水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度下,有關單位和部門要各司其職,團結協作,有效控制事態蔓延,最大程度減小損失。
3.3.2 醫療救護
事故發生地供水應急領導機構要配合當地政府加強對疾病和傳染病的監測、報告,落實各項防病措施,并派出醫療救護隊,緊急救護中毒、受傷人員。具體按照《湘潭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執行。
3.3.3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出現供水應急事件后,供水應急領導機構應與當地政府部門一起發動群眾參與建筑物的搶險、修復工作,確保工程及早恢復供水。
3.4 信息發布
供水應急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由縣級主管部門在主流媒體上發布。
3.5 應急結束
當供水應急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證時,當地供水應急領導機構可宣布應急結束。并協助當地政府進一步修復供水基礎設施,恢復正常供水秩序。
4 后期處置工作
4.1 調查與評估
供水應急事件終止后一周內,供水單位和鄉鎮供水應急領導機構應向縣農村供水應急指揮部提交書面總結報告。總結報告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事件原因、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價、采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經驗教訓等。
縣農村供水應急指揮部要對事件進行調查評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提出改進建議,進一步做好應急工作。
4.2 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需要縣政府援助的,由事發地人民政府提出請求,進行上報。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劃提出解決建議或意見,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縣衛健局要繼續加強對水質的監測,指導水質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后,才能恢復供水。
5 應急保障
5.1 組織保障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盡快成立供水應急領導機構,明確人員及職責,根據供水安全事件等級,迅速作出反應,組織會商,從組織上保障供水安全突發事件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
5.2 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鄉鎮供水應急領導機構要設立專門的報警電話,安排人員輪班值守,保證信息及時、準確、快速傳遞。
5.3 搶險隊伍保障
各鄉鎮人民政府組建以民兵為骨干力量的搶險突擊隊,作為重大、較大供水安全事件搶險的基本保障隊伍,統一由鄉鎮供水應急領導機構調動,積極參加供水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5.4 財力保障
縣財政局負責及時核撥供水應急工作所需的經費,確保供水突發事件預防、監測、處置等工作的正常進行,并監督資金的使用。
5.5 搶險物資保障
有關部門負責制定物資儲備預案,加強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物資的供應。
5.6 醫療和衛生防疫等保障
縣衛健局負責制定醫療救助和衛生防疫保障預案,負責供水突發事件搶險過程中傷病人員的醫療救護和突發事件后的防疫工作,并對可能發生的疫情,及時采取監控措施。
市生態環境局湘潭縣分局制定水源污染應急預案,做好化學危險品泄漏等突發事件的現場監測工作,組織有關單位對污染物進行處置,并及時通報環境危害范圍。
5.7 治安保障
縣公安局制定道路交通及治安保障預案。組織、協調重大、較大供水命案事件涉及刑事犯罪的偵察、鑒定工作,清理和維護交通秩序,維護社會治安,保障應急工作順利進行。
5.8 供電保障
縣供電公司負責制訂供電保障預案,負責供水突發事件搶險現場的供電保障。
5.9 后勤保障
縣機關事務服務中心負責制定后勤保障預案,負責做好飲用水的調撥及緊急搶險時搶險隊伍的后勤生活保障。
縣氣象局負責提供氣象信息服務。
6 責任追究
對在應急供水處置工作中有失職、瀆職等行為或遲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且造成嚴重損失的,有關部門(單位)要依法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 附則
7.1 預案的管理和更新
本預案由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并根據有關情況變化,進行修訂和完善。
7.2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