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醫療保障行政處罰案件辦理程序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2-11-02 16:33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規范我縣醫療保障執法行為,明確行政處罰案件辦理程序,維護醫療保障基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醫療保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現就全縣醫療保障行政處罰案件辦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依法實施處罰。嚴格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醫療保障違法行為,要及時依法立案查處;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處罰依據的,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處罰。
(二)堅持客觀公正辦案。加強行政執法能力建設,確保行政處罰案件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在糾正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同時教育守法;堅持過罰相當,不斷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堅持救濟原則,依法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聽證和提起行政復議、訴訟權利。
(三)堅持規范文明執法。落實《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增強行政執法透明度,強化行政執法事前事中事后公開,規范行政執法程序,加強內部審核監督,全面推進醫療保障系統依法行政。
二、案件管轄
(一)縣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職權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保障行政處罰案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均有管轄權的,由先行立案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管轄。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三)縣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本部門管轄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可以報請上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管轄或者指定管轄。
(四)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案件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相關部門處理。
受移送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案件查處結果及時函告移送案件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認為移送不當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次移送。
(五)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案件時,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要求,及時移送同級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并辦結交接手續;對涉案的封存物品,還應當隨案一并移交,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三、立案
(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對下列事項開展初步核查:
1.在監督管理中發現案件線索的;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的;
3.上級機關交辦或者下級機關等報請查處的;
4.有關部門移送或者經由其他方式、途徑披露的。
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核查。
(二)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及時予以立案:
1.有明確的違法嫌疑人;
2.有違法事實;
3.屬于醫療保障行政處罰的范圍;
4.屬于本部門管轄。
立案須填寫立案審批表,報請本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并確定2名以上執法人員為案件承辦人。
(三)辦案人員回避。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回避決定作出前,被申請回避人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
四、調查取證
(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進行案件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首次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有申請辦案人員回避的權利。
辦案過程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執法人員應當保守秘密。
(二)執法人員詢問或者檢查時,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注明時間、地點、執法人員身份、證件名稱、證件編號等。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上簽字。
筆錄經核對無誤后,被調查人應當在筆錄上逐頁簽字或者按指紋,并在筆錄上注明對筆錄真實性的意見。筆錄修改處,應當由被調查人簽名、按指紋、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
(三)辦案人員應當依法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立案前調查或者檢查過程中依法取得的證據,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四)調查取證的主要方法包括網絡監控,現場檢查,調取復制相關書證、物證等證據,詢問有關當事人或證人,電子數據取證,聘請專家評審等。
為查明案情,確需進行醫療專家評審的,應當從評審專家庫中選取兩名或兩名以上與本案無利害關系且具備相關專業背景的專家進行評審,評審表應由專家本人簽名確認并簽署日期。
調取的證據應當是原件、原物。調取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由提交證據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復制品上簽字或者加蓋公章,并注明“此件由×××提供,經核對與原件(物)相同”的字樣或者文字說明。
(五)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當場清點開具清單,并向當事人出具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先行登記保存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損毀、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1.需要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采取記錄、復制、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后予以返還;
2.需要檢驗、鑒定的,送交檢驗、鑒定;
3.需要封存的,依法采取行政措施;
4.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事實成立但依法不應當予以封存的,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7日期滿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自動解除先行登記保存。
(六)在案件調查時,經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采取封存等行政措施,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具封存決定書。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采取封存措施的,執法人員應當在封存后24小時內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封存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作出延長封存期限決定后應當及時填寫封存延期決定書,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對物品資料需要進行檢測檢驗、鑒定的,封存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鑒定的期間。
(七)實施先行登記保存或者封存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并在現場筆錄中對采取的相關措施情況予以記載。
對封存的資料,應當使用蓋有本部門公章的封條就地或者異地封存,當事人不得擅自啟封,執法人員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
對先行登記保存或者封存的物品應當開列物品清單,由執法人員、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簽字或者加蓋公章。
(八)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要求當事人在現場筆錄或者其他材料上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拒絕到場,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或者無法找到當事人的,應當由兩名執法人員在筆錄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也可以采取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
(九)案件調查終結后,辦案機構應當撰寫調查終結報告,內容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案由、調查經過、違法事實及主要證據等;擬給予行政處罰的,還應當包括所適用的依據及處罰建議。
(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進行案件調查時,對已有證據證明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出具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十一)下列證據材料不得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
1.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2.以非法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取得的;
3.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
4.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5.其他不具備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五、審核與處罰
(一)辦案機構應當制作案件調查報告,辦案機構連同案件材料交由審核機構審核,審核機構應當根據認定的事實,提出予以處罰、補充證據、重新調查、撤銷案件或者其他處理意見。審核機構完成審核并退回案件材料后,對于擬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辦案機構應當將案件材料、行政處罰建議及審核意見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審查決定。
(二)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
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經復核成立的,應當采納,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申請聽證而加重行政處罰。
(三)在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組織聽證。
(四)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時,應當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集體討論決定的過程應當有書面記錄。
(五)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依照醫療保障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由案件承辦人員填寫行政處罰審批表,經辦案機構負責人審核后,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
(六)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加蓋本部門印章。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包括: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3.當事人陳述、申辯的采納情況及理由;
4.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5.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7.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六、送達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執法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采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電子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般應當直接送達。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依照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受送達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時,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其他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執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字或者蓋章。簽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二)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簽收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三)行政處罰決定書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或者委托當地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代為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委托送達的,受送達人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四)除行政處罰決定書外,經受送達人同意,可以采用手機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賬號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執法文書,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通過拍照、截屏、錄音、錄像等方式予以記錄,手機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信息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或者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門戶網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的,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件材料中載明原因和經過。
七、執行與結案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后,當事人應當在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并提交書面材料。經案件承辦人員審核,確定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期限和金額,報負責人批準后執行。
(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但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決定或者裁定停止執行的除外。
(三)作出罰款決定的醫療保障部門應當與收繳罰沒款的機構分離。罰款應按規定上交國庫。
(四)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填寫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并告知履行義務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涉及加處罰款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加處罰款的總數額不得超過原罰款數額。
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復核,并制作陳述申辯筆錄、陳述申辯復核意見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采納。
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送達10個工作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處罰決定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填寫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
(五)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或者執行后,辦案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結案報告,將有關案件材料進行整理裝訂,歸檔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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