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醫療保障局行政案件審理委員會工作規則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2-11-02 15:26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及時研究解決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件中的重大疑難復雜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行政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案審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縣醫保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縣醫保局分管規劃財務和法規股、基金監管股副局長擔任,成員由縣醫療保障局其他副局長、縣醫療保障事務中心主任、規劃財務和法規股股長、基金監管股股長、辦公室主任、縣醫療保障基金核查中心主任。案審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規劃財務和法規股,股長負責案審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 案審會會議由主任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案審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參加方可召開。成員缺席會議必須經主持人同意。
案件承辦人員列席案審會,其他列席人員由案審會主任確定。
案審會委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是否回避由會議主持人決定。
案審會審理案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以多數意見形成最終決議。
第四條 案件需要提請案審會集體討論決定的,案件承辦機構應在法定結案期限(不含延長期限)截止的15日前填寫《案審會審理案件報批單》,經案審會辦公室預審后,依次報副主任、主任審批決定是否提交案審會集體討論。
填報《案審會審理案件報批單》時,應附行政處罰案件匯報材料。匯報材料主要內容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違法事實及證據、辦案機構處罰建議、法規機構核審意見、需要討論的焦點問題等。
第五條 案審會主任同意提交案審會集體討論決定的,案件承辦機構應在審批后2日內將案件匯報材料按案審會成員每人一份送案審會辦公室。
第六條 案審會辦公室根據需要提交討論的案件數量和結案時間等因素,擬定召開案審會的具體時間、地點,報案審會主任或副主任確定。
會議時間確定后,案審會辦公室在舉行會議的2日前,將會議主持人、時間、地點通知案審會各位成員和案件承辦機構。
第七條 案審會負責對下列案件進行集體審議:
(一)擬給予責令退回基金、罰款等行政處罰,金額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案件;
(二)擬給予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等行政處罰的案件;
(三)擬給予責令退回基金、罰款等行政處罰,又因各種原因擬減輕處罰的案件;
(四)辦案機構與法規機構意見不一致的案件;
(五)案情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
(六)以縣局名義辦理的需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
(七)分管辦案機構的局領導認為需要提交案審會集體討論決定的其他案件。
第八條 案審會主要審理案件的下列事項:
(一)所辦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認定的違法主體是否適格;
(三)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正確;
(五)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六)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是否合法,手續是否完備;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行政處罰是否適當;
(九)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是否涉嫌構成犯罪;
(十)需要審理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案審會審理案件的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會議議程和案由;
(二)案件承辦人匯報案情;
(三)案件核審人員匯報核審意見;
(四) 各位委員就有關問題向案件承辦人提出質詢并發表審理意見;
(五)主持人綜合各位參審委員的意見后,依法提出綜合處理意見;
(六)各位委員對綜合處理意見進行表決;
(七)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按照超過應到人數的50%作出審理決定;
(八)參審委員在案審會記錄上簽名確認;
(九)主持人宣布閉會。
第十條 案審會對案件進行討論后,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決定。
(一)案件不屬于本局辦案機關管轄的,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或者移交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
(二)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定性準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三)違法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或者程序違法的,退回辦案機構重新調查或者補正;
(四)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五)作出其他處理決定。
第十一條 案審會會議記錄由案審會辦公室派專人負責,根據案審會討論情況制作《案審會會議決定》,經會議主持人審簽后,按照案件類型送辦案機構執行。《案審會會議決定》一式兩份,一份由辦案機構歸入案件檔案,一份由案審會辦公室存留備查。
第十二條 案件承辦機構根據案審會會議決定,依法按照有關法定程序辦理,不得擅自變更案審會的決定。案審會辦公室對案審會作出決定案件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督辦。
第十三條 案件承辦機構在執行中發現不能執行或者影響執行的特殊情形,需要改變案審會決定的,應報簽署原審理決定的主任或副主任審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次提請召開案審會審議決定:
(一)當事人提出新的可以成立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的;
(二)根據本規則第十條第3項的規定,由辦案機構重新調查的;
(三)其他需要再次討論決定的。
第十四條 召開案審會會議,案件承辦機構和承辦人應當實事求是、全面客觀匯報案情,不得虛報案情、隱瞞事實或徇私舞弊;案審會委員應當認真、仔細審閱案件材料,對案件的焦點問題提出明確看法,對承辦機構的處罰建議提出肯定或者否定的意見,或者提出自己的具體處罰建議;對主持人歸納的綜合處理意見,應當有明確的表決意見;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簽署審理決定,應當具體、明確。案審會會議參加人員應當對審理事項保密,不得泄露案情及其討論情況。
第十五條 案審會作出的案件處理意見,導致違法或不當行政執法行為及行政不作為發生,需要追究執法責任的,主持人負直接責任,討論參加人為共同責任人,但提出并保留正確意見的不承擔責任。
案件承辦機構或辦案人員虛報案情、擅自改變案審會的決定,或者不執行案審會的決定,案審會成員泄露案件有關情況等需要追究行政執法責任的,追究相關機構或人員的行政執法責任。
第十六條 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以下工作:
(一)組織安排案審會會議;
(二)負責案審會會議的記錄工作,并交參加會議的委員審閱無誤后簽字;
(三)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 本規則由湘潭縣醫療保障局案件審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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