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障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制度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2-11-02 15:17
第一條 為嚴格規范全縣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執法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執法原則,實行醫療保障基金監管陽光執法、文明執法、規范執法,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醫療保障行政執法公示是指縣醫療保障局基金監管股,依法將本單位的行政執法職責、依據、范圍、權限、程序、結果等行政執法內容向行政執法相對人和社會公眾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的制度。
第三條 按照“誰執法、誰公示、誰負責”的原則,基金監管股按照本制度做好本單位行政執法公示工作。
第四條 行政執法信息公示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全面、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縣醫療保障局基金監管股應當按照本制度第三條的規定,依職責制定本部門行政執法信息公示目錄清單,按照行政執法信息的內容分類審查并完成公示。
第六條 行政執法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因行政執法依據變更或者執法機關職能調整等原因,應當自相關內容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更新公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應當自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應當將行政執法信息公示與政府信息公開、權責清單公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一次辦好”事項清單公布等工作銜接,保證信息公示的一致性。
第八條 行政執法事前公開:
(一)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確認的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信息;
(二)縣局管理的持有行政執法證的行政執法人員信息;
(三)縣局權責清單、隨機抽查事項目錄清單;
(四)行政執法權力事項的名稱、依據、承辦機構、辦理程序和救濟渠道等基本信息;
(五)受委托組織的信息和委托執法的依據、事項、雙方的權利義務、時限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
第九條 行政執法事中公示:
(一)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佩戴執法標志或者主動亮明執法證件,出示有關執法文書,并告知說明執法事由、依據及權利義務等內容;
(二)服務窗口明示工作人員崗位信息;
(三)集中辦公的場所及聯系方式、辦事指南及示范文本、執法流程圖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等信息。
第十條 行政執法事后公示:
(一)“雙隨機”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行政執法決定以及行政執法決定的履行情況;
(二)行政執法結果包括行政執法決定書文號、行政執法相對人名稱、行政執法事項名稱、主要事實、依據、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和日期等內容。
第十一條 公示行政執法信息,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會公示: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行政執法信息公開后可能妨礙正常執法活動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行政執法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原則上不得向社會公示,依法確需公開的,要作適當處理后公開。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信息應當通過縣人民政府、縣醫療保障局等政府門戶網站;縣內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主流媒體;縣醫療保障局經辦服務大廳、公告信息欄等辦公場所等方式公布。
第十三條 已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應當及時撤下原行政執法決定信息,并作必要的說明。
第十四條 縣醫療保障局基金監管股應當對行政執法信息公示的內容進行嚴格審核,并對公示內容的合法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違反行政執法信息公示規定的,由縣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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