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障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2-11-02 15: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實施,加強對行政執法信息的記錄、收集和管理,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縣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縣醫療保障局各辦案機構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利用執法文書、執法設備、執法平臺等載體,采取紙質、電子、影像等方式,對行政執法全過程進行記錄的活動。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遵循合法、全面、客觀、及時、準確、可追溯的原則。
各部門應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類別、階段和環節等不同情況,采取適當、有效的方式,對行政執法全過程進行記錄,并進行歸檔管理。
第五條 法制部門負責對實施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對查封扣押財產等直接涉及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辦案場所,推行全過程音像記錄;對現場執法、調查取證、舉行聽證、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推行全過程音像記錄。
第七條 行政執法過程全面配置使用執法記錄儀,實現執法環節全程可追溯。辦公室負責為各部門實施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提供必要的保障,保證執法設備配置到位、執法平臺建設到位、各項工作推進到位。
第二章 程序啟動的記錄
第八條 依申請啟動 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啟動行政執法程序,應當要求申請人填寫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事項、申請的事實及理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以及申請時間等內容。申請人依法可以口頭申請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當場記錄,經申請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確認內容無誤后由其簽名或者蓋章。
第九條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予以記錄:
(一)決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應當制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執法文書,載明申請人名稱(姓名)、申請事項、申請時間、審查決定意見等內容,并加蓋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請人核對簽收;
(二)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錯誤的,應當書面記錄申請人名稱(姓名)、申請事項、更正材料名稱及更正要求,并交由申請人核對后簽名或者蓋章;
(三)決定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應當制作補正材料文書,載明申請人名稱(姓名)、申請事項、補正的理由、內容等,并加蓋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請人核對簽收。
第十條 依職權啟動 除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需要辦理批準手續外,各部門依職權啟動行政執法程序,應當按照相關程序或規定進行審批。
第十一條 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以及上級行政機關、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或者有關單位移送的行政違法行為線索,應當立即進行案源登記。
對案源進行審查后,依法決定不啟動執法程序的,應當將不啟動理由、依據等事項告知提供案源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相關程序或規定記錄告知情況;依法決定啟動執法程序的,依法將執法過程、結果等事項告知提供案源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相關程序或規定記錄告知情況,并報法制部門立案登記備查。
第三章 調查取證的記錄
第十二條 調查取證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行政執法人員的姓名、執法證件號碼及出示情況應當在調查取證相關筆錄中載明。
第十三條 因調查事實、收集證據確需勘查現場的,應當通知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場;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到場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載明。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開展下列調查取證活動,應當制作相應執法文書予以記錄:
(一)詢問當事人的,應當制作詢問筆錄;
(二)詢問證人的,應當制作證人證言;
(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書證、物證的,應當制作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等文書;
(四)現場檢查(勘驗)的,應當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等文書;
(五)抽樣取證的,應當制作抽樣取證文書及抽樣物品清單等文書;
(六)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的,應當制作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審批表、通知書以及物品清單等文書;
(七)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依法制作強制措施文書;
(八)委托法定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應當由接受委托的法定機構和專家出具結論性意見書等文書;
(九)收集電子數據的,應當將相關內容進行書面記錄;收集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記錄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證明對象等,其中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上述調查取證活動涉及的行政執法文書,應當按規定由行政執法人員、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見證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執法人員應當在執法文書中注明。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中檢查當事人的場所、物品,詢問當事人和證人,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當事人的財物,以及抽樣取證的,應當結合執法工作需要采用執法記錄儀等電子設備記錄整個執法過程。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中告知當事人申請回避權利,當事人提出執法人員回避申請的,應當按照相關程序或規定記錄告知權利情況、當事人申請回避的執法人員姓名、申請理由和執法機關的審核意見及意見告知情況等事項。
第十七條 當事人提出調查證據的申請,不受理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并記錄在卷。
第四章 審查與決定的記錄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完成調查取證工作后,應當制作調查終結報告等文書,詳細記錄調查取證情況,并報法制部門審核。
第十九條 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制作案件處理審批文書,按照相關程序或規定審批。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制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的記錄。
第二十條 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影響公共利益以及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執法事項,作出執法決定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制作專家論證會記錄。
第二十一條 作出執法決定前,依法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以及聽證等權利的,應當制作告知書,當事人放棄相關權利的,應當按照相關程序或規定記錄。
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應當制作陳述申辯筆錄,并由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制作聽證會通知書、聽證筆錄等文書,聽證筆錄應當由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或者補正后當場簽字或者蓋章,無正當理由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聽證記錄人應當載明情況附卷。
舉行聽證會,聽證主持人認為必要的,可以采用錄音、錄像等方式輔助記錄。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事實和證據;
(三)適用依據;
(四)決定內容;
(五)履行方式和時間;
(六)救濟途徑和期限;
(七)行政機關印章和決定日期;
(八)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執行與送達的記錄
第二十三條 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應當核查違法行為改正情況并進行記錄,對實地核查情況,也可根據執法需要采用音視頻執法設備進行記錄。
第二十四條 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后,應當對當事人履行行政執法決定情況進行記錄。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書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進行陳述、申辯的,相關部門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復核。
第二十六條 采取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劃撥存款、匯款,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代履行等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應當依法制作相應的執法文書,記錄執法過程。
第二十七條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應當依法制作相關執法文書,對申請的過程及執行結果進行記錄。
第二十八條 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應當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九條 直接送達行政執法文書,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核實簽收人身份后記錄在送達回證上,并由送達人、受送達人或者符合法定條件的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條件許可情況下,在受送達人簽收時,可進行攝像或者拍照記錄。
第三十條 留置送達行政執法文書,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并對送達過程進行攝像或者拍照記錄,也可以把行政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在拍照、拍攝過程中應當記錄送達的全過程,在鏡頭前將送達文書內容、留置原因、地點、在場人員等記錄清楚,制作成照片或者光碟等影像資料,存入案卷。
第三十一條 委托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應當出具委托函,并附相關的文書和送達回證。
第三十二條 郵寄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應當采用掛號信或者特快專遞方式,郵寄文件清單上應當寫明行政執法文書的名稱及文號,并留存郵寄送達的登記、付郵憑證和回執。
第三十三條 公告送達行政執法文書,可以采取張貼公告、在報紙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進行,張貼公告過程應當采取攝像或者拍照方式記錄。
公告送達應當在行政執法案卷中書面記錄采取公告送達的原因、公告載體和送達經過。
第六章 執法記錄的管理與使用
第三十四條 嚴格落實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對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形成的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等,按照規定進行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并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第三十五條 采取音視頻取證設備獲取的音視頻資料,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資料儲存至執法平臺或者本部門專用存儲器。
第三十六條 辦案機構應當明確專人負責對全過程記錄文字和音像資料的歸檔、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復制相關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的,應當經行政機關負責人同意后,方可復制使用,但依法應當保密的不得復制。
第三十八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執法記錄信息,應當嚴格按照保密的有關規定和權限進行管理。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九條 實施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各部門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要求對行政執法全過程進行記錄的;
(二)未按規定保存執法文書、音視頻資料的;
(三)擅自傳播、復制、修改、毀損、刪除執法記錄的;
(四)其他違反執法全過程記錄的情形。
第四十條 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對未按要求實施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依法進行責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中有關行政執法文書的制作,依照國家、省醫療保障局格式文書要求制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實施,加強對行政執法信息的記錄、收集和管理,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縣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縣醫療保障局各辦案機構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利用執法文書、執法設備、執法平臺等載體,采取紙質、電子、影像等方式,對行政執法全過程進行記錄的活動。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遵循合法、全面、客觀、及時、準確、可追溯的原則。
各部門應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類別、階段和環節等不同情況,采取適當、有效的方式,對行政執法全過程進行記錄,并進行歸檔管理。
第五條 法制部門負責對實施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對查封扣押財產等直接涉及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辦案場所,推行全過程音像記錄;對現場執法、調查取證、舉行聽證、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推行全過程音像記錄。
第七條 行政執法過程全面配置使用執法記錄儀,實現執法環節全程可追溯。辦公室負責為各部門實施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提供必要的保障,保證執法設備配置到位、執法平臺建設到位、各項工作推進到位。
第二章 程序啟動的記錄
第八條 依申請啟動 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啟動行政執法程序,應當要求申請人填寫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事項、申請的事實及理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以及申請時間等內容。申請人依法可以口頭申請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當場記錄,經申請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確認內容無誤后由其簽名或者蓋章。
第九條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予以記錄:
(一)決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應當制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執法文書,載明申請人名稱(姓名)、申請事項、申請時間、審查決定意見等內容,并加蓋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請人核對簽收;
(二)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錯誤的,應當書面記錄申請人名稱(姓名)、申請事項、更正材料名稱及更正要求,并交由申請人核對后簽名或者蓋章;
(三)決定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應當制作補正材料文書,載明申請人名稱(姓名)、申請事項、補正的理由、內容等,并加蓋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請人核對簽收。
第十條 依職權啟動 除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需要辦理批準手續外,各部門依職權啟動行政執法程序,應當按照相關程序或規定進行審批。
第十一條 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以及上級行政機關、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或者有關單位移送的行政違法行為線索,應當立即進行案源登記。
對案源進行審查后,依法決定不啟動執法程序的,應當將不啟動理由、依據等事項告知提供案源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相關程序或規定記錄告知情況;依法決定啟動執法程序的,依法將執法過程、結果等事項告知提供案源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相關程序或規定記錄告知情況,并報法制部門立案登記備查。
第三章 調查取證的記錄
第十二條 調查取證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行政執法人員的姓名、執法證件號碼及出示情況應當在調查取證相關筆錄中載明。
第十三條 因調查事實、收集證據確需勘查現場的,應當通知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場;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到場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載明。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開展下列調查取證活動,應當制作相應執法文書予以記錄:
(一)詢問當事人的,應當制作詢問筆錄;
(二)詢問證人的,應當制作證人證言;
(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書證、物證的,應當制作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等文書;
(四)現場檢查(勘驗)的,應當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等文書;
(五)抽樣取證的,應當制作抽樣取證文書及抽樣物品清單等文書;
(六)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的,應當制作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審批表、通知書以及物品清單等文書;
(七)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依法制作強制措施文書;
(八)委托法定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應當由接受委托的法定機構和專家出具結論性意見書等文書;
(九)收集電子數據的,應當將相關內容進行書面記錄;收集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記錄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證明對象等,其中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上述調查取證活動涉及的行政執法文書,應當按規定由行政執法人員、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見證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執法人員應當在執法文書中注明。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中檢查當事人的場所、物品,詢問當事人和證人,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當事人的財物,以及抽樣取證的,應當結合執法工作需要采用執法記錄儀等電子設備記錄整個執法過程。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中告知當事人申請回避權利,當事人提出執法人員回避申請的,應當按照相關程序或規定記錄告知權利情況、當事人申請回避的執法人員姓名、申請理由和執法機關的審核意見及意見告知情況等事項。
第十七條 當事人提出調查證據的申請,不受理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并記錄在卷。
第四章 審查與決定的記錄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完成調查取證工作后,應當制作調查終結報告等文書,詳細記錄調查取證情況,并報法制部門審核。
第十九條 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制作案件處理審批文書,按照相關程序或規定審批。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制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的記錄。
第二十條 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影響公共利益以及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執法事項,作出執法決定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制作專家論證會記錄。
第二十一條 作出執法決定前,依法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以及聽證等權利的,應當制作告知書,當事人放棄相關權利的,應當按照相關程序或規定記錄。
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應當制作陳述申辯筆錄,并由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制作聽證會通知書、聽證筆錄等文書,聽證筆錄應當由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或者補正后當場簽字或者蓋章,無正當理由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聽證記錄人應當載明情況附卷。
舉行聽證會,聽證主持人認為必要的,可以采用錄音、錄像等方式輔助記錄。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事實和證據;
(三)適用依據;
(四)決定內容;
(五)履行方式和時間;
(六)救濟途徑和期限;
(七)行政機關印章和決定日期;
(八)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執行與送達的記錄
第二十三條 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應當核查違法行為改正情況并進行記錄,對實地核查情況,也可根據執法需要采用音視頻執法設備進行記錄。
第二十四條 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后,應當對當事人履行行政執法決定情況進行記錄。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書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進行陳述、申辯的,相關部門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復核。
第二十六條 采取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劃撥存款、匯款,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代履行等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應當依法制作相應的執法文書,記錄執法過程。
第二十七條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應當依法制作相關執法文書,對申請的過程及執行結果進行記錄。
第二十八條 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應當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九條 直接送達行政執法文書,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核實簽收人身份后記錄在送達回證上,并由送達人、受送達人或者符合法定條件的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條件許可情況下,在受送達人簽收時,可進行攝像或者拍照記錄。
第三十條 留置送達行政執法文書,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并對送達過程進行攝像或者拍照記錄,也可以把行政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在拍照、拍攝過程中應當記錄送達的全過程,在鏡頭前將送達文書內容、留置原因、地點、在場人員等記錄清楚,制作成照片或者光碟等影像資料,存入案卷。
第三十一條 委托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應當出具委托函,并附相關的文書和送達回證。
第三十二條 郵寄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應當采用掛號信或者特快專遞方式,郵寄文件清單上應當寫明行政執法文書的名稱及文號,并留存郵寄送達的登記、付郵憑證和回執。
第三十三條 公告送達行政執法文書,可以采取張貼公告、在報紙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進行,張貼公告過程應當采取攝像或者拍照方式記錄。
公告送達應當在行政執法案卷中書面記錄采取公告送達的原因、公告載體和送達經過。
第六章 執法記錄的管理與使用
第三十四條 嚴格落實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對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形成的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等,按照規定進行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并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第三十五條 采取音視頻取證設備獲取的音視頻資料,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資料儲存至執法平臺或者本部門專用存儲器。
第三十六條 辦案機構應當明確專人負責對全過程記錄文字和音像資料的歸檔、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復制相關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的,應當經行政機關負責人同意后,方可復制使用,但依法應當保密的不得復制。
第三十八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執法記錄信息,應當嚴格按照保密的有關規定和權限進行管理。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九條 實施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各部門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要求對行政執法全過程進行記錄的;
(二)未按規定保存執法文書、音視頻資料的;
(三)擅自傳播、復制、修改、毀損、刪除執法記錄的;
(四)其他違反執法全過程記錄的情形。
第四十條 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對未按要求實施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依法進行責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中有關行政執法文書的制作,依照國家、省醫療保障局格式文書要求制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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