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醫療保障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醫保處字〔2024〕3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4-09-11 08:44
當事人:湘潭縣石鼓鎮衛生院
當事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4303214488044968
住所或地址:湘潭縣石鼓鎮大橋居委會
法定代表人:彭地武
根據2024年7月譚家山鎮衛生院醫保工作人員反應:該院住院病人唐香花于2024年3月12日因精神疾病在譚家山鎮衛生院精神科入院治療,住院期間未請假外出,譚家山鎮衛生院在6月24日為其辦理出院醫保結算時顯示醫保出院結算失敗,系統提示“重復就診,該參保人在相同時間段存在與已登記就診日期交叉”。經醫保系統查詢,唐香花于2024年4月4日、4月5日、5月25日、6月16日、6月17日在石鼓鎮衛生院有醫保門診結算記錄。2024年8月1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唐香花母親田細云、門診經治醫生莫修其進行詢問,發現當事人涉嫌協助田細云冒唐香花的名就醫、購藥。
2024年8月6日,經局領導批準,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依法依規依程序立案調查,當事人存在以下事實:協助他人冒名就醫、購藥,造成基金損失165.27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1份、《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彭地武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質和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情況。
證據二,田細云詢問筆錄一份,用以證明田細云利用唐香花身份證件在石鼓鎮衛生院門診就醫并納入醫保結算。
證據三,醫生莫修其詢問筆錄一份,用以證明田細云使用唐香花身份證件在石鼓鎮衛生院門診就醫情況。
證據四,田細云、唐香花2024年度個人門診信息及費用明細,用以證明莫修其醫生為田細云、唐香花開具相同的輸液處方并靜脈注射。
證據五,湘潭縣石鼓鎮衛生院醫保自查自糾的報告,用以證明患者田細云多次利用女兒身份證在該院開具了注射藥物,并在該院注射。
以上證據均經當事人、證據提供人確認質證,且未提出異議,辦案人員依法收集,與本案具有真實性和關聯性,足以證明案件事實。
2024年8月9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潭縣醫保罰告字〔2023〕第3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當事人通過陳述申辯筆錄反饋已無新的陳述、申辯內容。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舉行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未執行《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核驗參保人員醫療保障憑證,按照診療規范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向參保人員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不得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
綜上,當事人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行為違反了《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已退回損失的醫保基金165.27元,依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相關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約談法定代表人;處造成損失金額2倍的罰款330.54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醫療保障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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